1消费税案例分析—五粮液集团by第一小组2Content1案情介绍2法律问题3相关税法知识4法律分析与结论5案例启示与拓展31案情介绍4公司简介五粮液为大曲浓香型白酒,产于四川宜宾市,用小麦、大米、玉米、高粱、糯米5种粮食发酵酿制而成,在中国浓香型酒中独树一帜。现在五粮液由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酿制。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万里长江第一城”中国西南腹地的四川省宜宾市北面的岷江之滨。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五粮液及其一系列酒的生产经营为主,现代制造业、现代工业包装、光电玻璃、现代物流、橡胶制品、现代制药等产业多元发展,具有深厚企业文化的特大型现代企业集团。5案情介绍2009年9月9日午间,深市第三大权重股五粮液突发公告称,公司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具体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对于五粮液突遭调查,业界产生了五大猜测,其中之一:五粮液遭证监会调查或与其涉嫌少交消费税有关。2009年4月,封某、周某等四位小股民发现五粮液存在少交消费税嫌疑。于是委托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粮液及为其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而周爱文律师提出的诉讼理由是通过对五粮液从2006年至2008年年报的分析,五粮液三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19.51亿元嫌疑。周爱文表示,从2008年年报披露的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等相关信息,分析计算出五粮液2008年少交消费税约5.42亿元;依据同样的计算办法,计算出2007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8.84亿元;2006年存在少交消费税约5.25亿元。62法律问题7法律问题1五粮液集团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2如果存在该行为,又是如何进行的?83相关税法知识9相关税法知识1什么是消费税?其纳税义务人包括?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10相关税法知识白酒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征税。白酒消费税的计征属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20%)+销售数量*定额税额(0.5元/斤)例: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00万元,则该白酒企业4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0*2000*0.5+2000000*20%=450000(元)2白酒的计税依据11相关税法知识3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消费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记录和反应纳税人应交税款和已交税款。税款的形成一般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中归集: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税收资金流出企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124法律分析与结论13案例分析按照税收法律规定,五粮液的消费税的计税收入=(酒类产品成本+合理利润)/(1-消费税率20%),从公式可以看出,计税收入大于成本。以2006年为例,五粮液2006年年报披露:2006年全年共销售五粮液系列酒18.97万吨,实现酒类主营业务收入733337.37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披露:本期消费税为54327.52万元。自己计算:根据上述信息,则五粮液2006年消费税计税收入=(本期消费税54327.52万元—按销售量计算应交消费税为18970万元18.97*2000*0.5)/消费税税率(20%)=176787.6万元而2006年五粮液年报披露的酒类主营业务成本为345978.68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税收入至少应大于酒类产品成本,即计税收入至少应为345978.68万元,但五粮液酒类计税收入比酒类主营业务成本还少169191.08万元。因此,五粮液至少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3838.22万元的嫌疑(169191.08万元×20%)。1问题一:计税收入小于成本14案例分析[54327.52-18970(18.97*2000*0.5)]/20%=176787.60元-----计税基础①733337.37元-----营业收入=-556549.77元------差额①345978.68元-----营业成本1问题一:计税收入小于成本15案例分析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函[2009]38号规定,酒类企业合并报表收入的50%至70%应缴纳消费税,按照白酒比例税率20%计算,在未包括从量税的基础上,当期的消费税额至少要占收入的10%以上,也就是说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负在10%以上。2006年全年五粮液白酒类主营业务收入733337.37万元,上缴消费税54327.52万元,消费税占收入比为7.41%。小于10%的“红线”,企业有可能存在偷漏税的行为。2问题二:消费税额未占收入的10%以上16案例分析根据以上分析和查找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五粮液集团可能进行的偷漏税方式为:①通过设立销售公司。五粮液集团酒厂将自产的酒低价售予自身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高价对外出售。因为白酒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征税,即当酒厂销售白酒产品时征收。此时征税的计税基础是卖给自身销售公司的低价,这样便减少了消费税的支出。②和当地的政府”合作“。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所得税属于共享税,以上的运作方式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17案例结论根据以上的分析,五粮液集团确实存在少缴消费税的情况,但其避税的方式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这是法律上存在的一个漏洞。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五粮液是在合理“偷税”185案例启示与拓展19案例启示探讨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本身就不是一个是非分明的简单问题,涉及到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的合理性、对酒类产品征收消费税的必要性、征收增值税后再征收消费的重复性、中央是否需要让利于地方及企业等等悬而未决的问题。其实,就酒类生产企业而言,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而运作避税已经成为一种行业内的潜规则。运作过程并不复杂,只要将自产的酒低价售予自身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高价对外出售,便可以减少消费税支出。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所得税属于共享税,所以如此运作反而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当然,具体的税收缴纳涉及到预约定价安排管理、转让定价方法以及具体的反避税措施等问题,此不详述。2009年,国税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380号,以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基的征收力度。因此,根据白酒生产企业普遍设立销售公司,以酒厂卖给销售公司较低的对外出厂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做法受到遏制。380号文明确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如此一来,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由按原来的厂家对外出厂价来计算,变成了按销售公司的对外价格来计算,极大地堵住了白酒厂家少缴消费税的漏洞。20案例拓展2012年,同样的事情出现了,11月20日,名为晨光财务投资-张小明的微博用户发文称,泸州老窖、五粮液2011年上缴消费税仅为6.31%、6.27%,低于最少上缴10%的消费税红线。是否存在偷漏税的行为呢?在此表示应有的怀疑。此微博一发,引起媒体关注。11月21日,《财经网》发布泸州老窖和五粮液两公司涉嫌一年偷税近10亿一文,文中财务专家表示,10%的消费税是红线,低于此线则表示企业有可能存在偷漏税的行为。11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宜宾国税局核查五粮液税务情况结果将公布》,报道中,宜宾市国税局表示,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此事,已对五粮液展开税务情况的清理核实,并按照宜宾市委市政府指示,将以专题汇报的形式加以上报,并将尽快把核查结果公诸于众。文中另有专家表示,企业是否偷漏税,不能简单下结论。同日,记者致电五粮液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均没有得到回应。同样的事情接连发生,不得不说五粮液集团在消费税方面确实产生一定的问题,由于白酒的消费税只在出厂价上征收,因此企业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关联公司避税。如五粮液集团类似的酒企消费税率如此之低,难免有逃避税收的嫌疑。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