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市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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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密承诺函致:深圳市奇辉电气有限公司作为为贵公司A股发行和上市项目(“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基于本项目对信息保密性的严格要求以及泄密可能导致的对本项目的严重不利后果,我们作出如下保密承诺:1.我们在本项目进行的过程中从贵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所有有关本项目的信息以及信息资料均为保密信息,我们承诺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泄露保密信息。2.本承诺函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方从贵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处通过访谈、咨询、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获取的口头或书面信息;本承诺函所称“信息资料”是指,本项目所使用的所有载有保密信息的有关文件,包括图表、文件、复印件、电邮、传真、录音、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会谈纪要等形式记载的,关于贵公司全部商业、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的业务、财务描述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2)贵公司的各类内部管理规章、各类决议,以及贵公司其他内部文件;(3)我们为本项目所草拟的所有文件;(4)本项目的各类招股文件的草稿及终稿;(5)其他与贵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及本次上市有关或无关的信息。3.保密承诺所称“信息资料”亦指,因我方为贵公司提供专业服务而知悉的书面及口头信息,主要包括所有为此服务而准备的、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各种形式的信息。4.下列保密信息尤须严格保密:(1)本项目整体时间表,路演计划,发行机制和结构(包括发起人的性质和定价机制等);(2)招股书(包括电子版本和影印版本);(3)分析师会议演示材料和会议安排计划;(4)盈利预测、估值和信息披露表及相关数据;(5)投资者名单及投资计划;(6)路演材料(包括长和短版本,以及网络版和演示版本等),投资故事及其推介计划;(7)与监管部门就重大事项进行沟通的信息和内容(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的意见和问题);(8)公司高管人员的行程;第一条信息资料的使用与保密1.我方承诺,我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仅用于为贵公司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之目的;除此之外,我方不得将该信息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2.我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方式(包括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以保存贵公司提供的本协议项下之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录音、文字记录、电子数据、磁盘、光盘、软件、录影带、照片、文件、会谈纪要等载体,在传送有关文件资料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确保适当及安全地储存并保护贵公司向我方提供之信息资料,并视为机密。3.我方为实现为贵公司本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之目的,有权向我方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接触信息资料的雇员、代理人及顾问)透露必要的信息资料,但必须要求获得信息资料的相关人员遵守本保密承诺;除此之外,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部分或全部信息资料。4.我方在未获得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前,于任何时间不得:(1)向任何其他人员披露或透露贵公司的机密资料,但在其为贵公司项目提供服务期间有接触机密资料需要的我方工作人员或我方专业顾问除外,但必须要求获得信息资料的相关人员遵守本保密承诺;或(2)向任何其他人员披露或透露资料收受人与贵公司正进行或已进行的讨论的相关内容或有关上市项目的安排及其他事项,但下列各项除外:(i)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主管司法、政府、监管或监察机关所规定部门;(ii)适用法律规定者。5.当发生贵公司机密资料违反本保密承诺有关条款被披露的情况下,我方将立即充分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告知贵公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消除相关影响。6.我方同意,贵公司将本条第3款所述之人士视为我方本身,我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该等因工作关系知悉、接触贵公司信息资料的人员履行与我方同等的保密义务。如果该等人员在本保密承诺生效期间对外提供或透露部分或全部信息资料,则我方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条信息资料对外披露的禁止1.我方特此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贵公司的信息资料,我方将尽最大努力防止因疏忽而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部分或全部信息资料;除与本次上市相关的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我方内部相关人员(及按本协议第一条第3款取得其遵守本保密承诺的人士)外,我方不得向我方的任何其他人员披露贵公司的信息资料。2.我方特此同意,至少以对待自身所有之类似信息所尽到的谨慎程度来对待贵公司的信息资料;为防止贵公司的信息资料进入公知领域或被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掌握,我方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护贵公司信息资料的机密性,防止该信息资料的泄露或使用。第三条协议期限和保密义务的终止1.我方对所获的贵公司信息资料在本协议中承诺的保密义务,在贵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我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第四条财产权及信息资料的归还1.所有信息资料均为贵公司之财产。除为进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而查阅、复印,或在制作相关文件中使用信息资料的有限权利外,贵公司向我方披露保密资料之行为不构成贵公司向我方转让或授予我方享有贵公司对其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拥有的有关权益,亦不构成向我方转让或授予我方使用第三方许可贵公司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2.在下列情形下,我方应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在贵公司同意下,以书面形式确认已销毁所有其掌握的贵公司信息资料;但是,我方另行书面征得贵公司同意的除外:(1)本项目完成时;(2)本项目因故未能最终完成时;(3)贵公司有理由相信我方未按照本保密承诺第一、二条约定之方式使用信息资料和/或进行保密时。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我方或本项目的我方内部相关人员违反本保密承诺的保密义务(无论以其个人名义还是以我方名义),我方和该等有关人员须承担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我方承担连带责任。2.若我方或本项目的我方内部相关人员违反本保密承诺的保密义务(无论以其个人名义还是以我方名义),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与我方的合作关系,且我方不向贵公司提出任何补偿、赔偿要求;由此而致的合作关系终止不影响本保密承诺的效力。第六条争议解决1.因解释和履行本保密承诺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双方同意,双方就上述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在贵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七条其他1.本保密承诺的签署、履行、效力及解释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本保密承诺未尽事宜,由贵公司与我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3.本保密承诺自我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本保密承诺另有约定外,本保密承诺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项目的进行期间和该项目完成之后继续有效,直至贵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我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或贵公司的保密信息经由贵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披露而在客观上不再构成保密信息为止。签署机构(盖章):获授权签字代表(签字):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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