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姓名:魏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刘宁元20060410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作者:魏娜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凡.王利军论特许经营的反垄断规制-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2)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是一种新型契约关系,并拥有独立的地位,特许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有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助于解决就业难的问题,有助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有助于形成市场经济的新秩序.特许经营中存在着各种限制性竞争行为,特许人为了维护网络的统一性和商业信誉往往在合同中规定搭售、固定转售价格、销售地区限制、回授、竞业禁止等限制竞争的条款.建立特许经营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应遵循合理性原则、竞争性原则和消费者利益原则.2.学位论文朱菁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2008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市场经济规模发展的商业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它全面整合了现代市场经济所涉及的商业知识领域,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商业发展最重要的模式,吸引了众多加盟商加盟,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凭借其经济优势和特许经营资源的优势,一般都会对受许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种种限制。反垄断法上称此类限制为“纵向限制”。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均予以法律规制。中国特许经营起步时间不长,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在特许经营中,一方面应保护特许人因特许权所享有的合法垄断权;另一方面,也应对特许人滥用特许权做出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这也是当前我国特许经营中最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如何通过法律来规制特许经营中的垄断行为,须通过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比较研究美国和欧盟对这些行为的法律规制模式,提出我国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的构想。本文首先论述了特许经营的理论界定与法律特征;然后介绍了特许经营的竞争优势,并分析了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特殊性;随后具体介绍了美国和欧盟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并加以评析,从中得出对我国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的两点启示;最后在概况我国当前特许经营现状的基础上,对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在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规制不足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在我国未来的特许经营专门立法中如何加强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几点设想。3.期刊论文邱平荣.QiuPinrong特许经营反垄断豁免探析-政治与法律2007,(2)特许经营是当前国际流行的一种商业经营方式,有自己的特点和存在价值.特许经营中存在一些限制竞争行为,这些行为绝大多数都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不绝对为反垄断法所豁免或禁止,应采用辨证的方法加以具体分析.目前,我国要加强对特许经营反垄断豁免研究及立法,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系以及反垄断豁免方式,从而保证和促进特许经营健康发展.4.学位论文王昕亮特许经营反垄断豁免分析2006特许经营是一种极具有活力和扩张力的规模化、全球化的经营方式,是现代经营方式中的经典之作。它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进行最优化的组合,完全符合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方向,是一种非常有潜力的企业发展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特许经营发展迅速成熟,已经契合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脚步。90年代初,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至今,其发展速度和产生的效果是始料未及的,它将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其核心是知识产权,为了保护自己特许经营网络的同一性和声誉,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特许人往往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一些限制竞争条款,削弱了有效竞争:然而在某些条件下的限制竞争行为确能发展特许经营网络,保护消费者利益,存在合理因素和积极意义,就涉及到特许经营反垄断豁免问题。这个问题也成为特许经营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和特许经营立法尚不完善,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尚无法可依,本文在理论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构想。全文分四章:第一章中提出了特许经营的概念、特征和法学理论基础,在概念铺垫的基础上对特许经营反垄断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在对各种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基础上,归纳出反垄断豁免适用的条件;第三章在比较法的视野内详述了欧盟特许经营反垄断立法的原则及先进立法经验。第四章对我国立法背景分析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规和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结合国外立法,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议。5.学位论文杨旸特许经营的反垄断立法研究2006特许经营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诸多,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①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或称特许权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将其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或专有技术等使用权授予受许人(或称被特许人),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权、专有技术等的转让,而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性质决定了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权对受许人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特许经营又涉及特许人、受许人和其他竞争者之间横向、纵向两个层次的竞争关系,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极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特许权,做出搭售、限制转售价格、回授和区域限制等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在特许经营中,一方面应保护特许人因特许权所享有的合法垄断权;另一方面,也应对特许人滥用特许权做出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这是特许经营中最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我国《反垄断法》和《特许经营法》的缺失使得当事人面对上述问题时无法可依,案件判决者无法可循,因此弥补此法律漏洞已是刻不容缓。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特许经营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比较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及相关判例,提出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本文首先从理论上界定了特许经营的概念,并分析其法律特征。第二章揭示了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进一步深入分析其可能导致垄断的内在动因及外在表征,从而为我国反垄断立法将特许经营纳为调整对象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对国外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律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参考。最后,在第三章深入分析国外相关立法及其制度架构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制度建构的立法建议。6.期刊论文王琴浅析特许经营与反垄断-中国集体经济2007,(4)特许经营涉及极为复杂的限制竞争问题及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诸多法律综合调整.为了给特许经营创造公平自由的发展空间,遏制庞大的外资特许体系现实的和潜在的垄断威胁,研究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的法律规制体系问题刻不容缓.7.学位论文刘萍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2004特许经营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诸多,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①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特许经营与垄断专营有相似之处,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或称特许权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将其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或专有技术等使用权授予被特许人,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权、技术技巧等的转让,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合法垄断性质决定了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权对被特许人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特许经营又涉及特许人、被特许人和其他相关竞争者,包含横向、纵向两个层次的竞争关系,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极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特许权,做出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等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在特许经营中,一方面应保护特许人因特许权所享有的合法垄断权;另一方面,也应对特许人滥用特许权做出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这是特许经营中最复杂的法律问题.撰写该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特许经营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研究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模式,提出中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基于此,该文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论述:引言:介绍特许经营在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引出该文的主题.第一章:阐释特许经营的含义,比较特许经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认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第二章:在分析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特殊性的基础上,对特许经营中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回授条款等几类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并综合比较各国反垄断法对这些行为的规制方法.第三章:提出中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8.期刊论文石红伟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6)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尚无统一的定义,但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已成为公论.特许经营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二)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三)特许经营以特定的经营体系或经营模式为特征;(四)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受到特许人的控制,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涉及到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指定供货、价格控制、竞业禁止、地域限制等条款.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应以受许人自己责任为原则,特许人连带责任为例外.9.学位论文杨海红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2004本文通过对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描述以及对特许经营合同中涉嫌垄断的行为的分析,指出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垄断行为规制的特殊性,并结合中国的立法现状以及比较分析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些许立法构想,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和特许经营相关法律的制订有所裨益。第一章是特许经营的概述。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的立法现状。第四章对欧美的特许经营规则进行详细介绍。结束语。简要阐述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问题,重申自己的观点。10.期刊论文郭德忠.GUODe-zhong特许经营领域反垄断问题探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3)特许经营协议中可能有一些限制竞争条款,这就会带来反垄断法的规制.考虑到特许经营统一性的特点,对该领域出现的诸如划分市场、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产量或者销量等表面上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应给予豁免;然而,对特许人固定被特许人转售价格或限定被特许人转售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还是应该严格禁止:在特许经营领域,相关市场不能仅由某一家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服务或原材料等构成,而应该由同行业具有替代性的各家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服务或原材料构成;特许人并不当然地因为拥有一系列知识产权而具有市场支配力.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beea783f-e838-4eac-999d-9deb00bb7fc5下载时间: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