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特许经营权合同一、特许权协议格式(本协议为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合同范本,投标时不需填写,待投资人中标后,成立项目公司,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签订)第一部分合同书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修建(公路建设项目名称)并愿意接受乙方担当该项目的项目公司,现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合同如下: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a)本合同书及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b)投资协议;(c)中标通知书;(d)投标函;(e)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f)投标文件附表;(g)项目实施计划;(h)项目施工计划;(i)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3.乙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4.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5.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月,自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至交工验收之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具体日期以本项目收费许可文件规定为准。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按照特许权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6.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1年后终止。7.本合同正本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签署的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名称)的《特许权合同》及其附件。1.1.2“项目”系指(公路建设项目名称)及其附属设施。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1.1.4“甲方”系指依法组织本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1.5“投资人”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1.1.6“乙方”系指投资人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登记注册的项目法人。1.1.7“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1.1.8“特许权”系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2.1款规定。1.1.9“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2.2款规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修改。1.1.10“法律变动”系指(1)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及新颁布;(2)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1.1.11“土地使用权”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1.1.12“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向乙方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1.1.13“项目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合同以及其它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合同。1.1.14“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1.1.15“开工日”系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项目___(控制性工程或全线)施工许可证之日。1.1.16“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1.1.17“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1.18“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6.1.1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1.1.19“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1.1.20“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1.1.21“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1.1.22“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1.1.23“规范”系指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1.1.24“初步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5.4款规定由乙方负责的初步设计。1.1.25“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5.4款规定由乙方负责的施工图设计。1.1.26“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1.1.27“公共设施”系指诸如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等设施、设备。1.1.28“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力、通信线缆,供水、供气、输油管道,排水、排污管道及其辅助设施。1.1.29“特种车辆”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1.2解释规则在本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1.2.2“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1.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它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或其它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1.3继受人和被转让人本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1.4其它根据《项目投资协议书》,甲方同意将该项目已完成工程交予乙方,由乙方继续建设和经营管理,并由乙方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及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该项目建设和进行后续经营管理。2.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2.1特许权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权包括:(1)投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2.2特许经营期2.2.1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36个月,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为年,具体日期以本项目收费许可文件规定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如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期年限发生变化的,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可以根据省政府批复予以调整经营年限。除非因乙方违约,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其它原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乙方的特许经营权不被收回。2.2.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将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顺延建设期,则收费期维持不变。3.甲方的权利及义务3.1甲方的一般责任3.1.1在相关报建资料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协助乙方办理土地报批、施工许可等手续,以使其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各种批文。3.1.2在相关报建资料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含服务)、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3.1.3甲方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连接项目的道路和其它基础设施的运营和养护。3.1.4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3.1.5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政府的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政府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合理的补偿。3.1.6协助处理银行、征拆等问题。4.乙方的权利及义务4.1乙方的一般责任4.1.1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4.1.2乙方应接受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4.1.3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4.1.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项目资本金外的全部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4.1.5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也可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或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代理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因该等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4.1.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4.1.7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设计文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4.1.8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4.1.9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4.1.10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4.1.11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4.1.12乙方应按照规定建立公路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4.1.13乙方应服从国家和省有关公路联网收费、联网监控的统一规定和技术要求,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联网监控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和分摊相应的联网收费费用。4.1.14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按期完工。4.1.15因项目进度需要,甲方已为本项目开展了下述前期工作:各项评估(价)、投资人招标及甲方为本项目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上述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4.1.16乙方应在签订下列合同后14日内,将合同正本复印件报甲方备案:(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2)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3)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4)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4.1.17乙方应为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1.18乙方应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