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基本要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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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基本要素分析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谈特许经营合同,首先应该了解有关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基本情况。一)、国内立法情况从国内立法情况看,目前我国除原国内贸易部九七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这一部门规章以外,还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劳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正在制订《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将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法规。二)、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特许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有: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点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特许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特许双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没有投资上的控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集中权利的许可使用关系。这一特点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原则,在此主要是强调特许关系的民事属性。2、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多元化表现在它包含多种法律关系,如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培训指导、产品配送等多种法律关系。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决定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二、制订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原则鉴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上述特点,结合实践,建议在制定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总部各种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权利的集中许可使用,特别是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加上这种许可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形式,而是一对十、一对百、甚至一对千,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应把保护总部各种资产受法律保护作为第一原则,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无形资产包括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规范、形象设计、广告设计、技术标准以及企业商誉等多种内容。对上述无形资产的规范使用和保护是特许合同的首要任务,特许合同的设计应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对于有形资产的保护,有许多成熟和常见的做法,在此不再详述。二)、明确受许人运作细节及特许人的监督权原则,即控制手段制度化原则特许授权是一个复杂的、完整的体系,为了保证合同能得到全面遵守和特许事业健康发展,将各种特许制度融入合同之中十分重要。在特许体系的构架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制度:如加盟手册、营运手册、VI手册所规定的操作管理制度、督导制度、培训教育制度等。三)、保障受许人业务健康发展的原则,即支持第一原则支持是控制的基础和前提,是特许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受许人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受许人业务发展是品牌扩张的表现,受许人业务发展是特许者利润的源泉,受许人业务发展是品牌吸引力的保证。三、特许经营合同的分类按照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将它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一)、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最有典型意义的特许经营合同,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要素。此种合同的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是特许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体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关系相对简单。单体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特许权所有者直接发展加盟商。它的优点是特许者容易实现对加盟者的控制,业务发展的利润未分流;缺点是发展速度较慢,对特许者管理和控制能力要求较高。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有两类复合特许经营合同,其一是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它的特点有:第一,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不一定直接使用特许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发展加盟商;第二,合同包含区域开发的内容;第三,与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相比较,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相对复杂。区域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跨地域发展和分区域开发特许业务,它的优点是容易实现特许体系的快速发展、部分管理工作由区域加盟上完成,特许者能减少许多管理、控制任务;缺点是不易保证特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对区域加盟上的依赖过强,且存在利润分流。另一类复合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它的特点有: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在特定地域代理销售特许权,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名义发展加盟商。特许经营权代理合同适用于跨国发展,它的优点是可以发挥当地人的作用,快速实现本土化的要求;缺点是不易控制,且利润分流。四、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对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分析能使特许双方明确法律对特许经营主体的要求,能有助于特许双方甄选和识别适合自己的特许合作伙伴。一)、特许经营的主体类别特许经营合同主体就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根据特许类别的不同,主体类别也有差异。一般来讲,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一方当事人,即特许人,又称授权人、许可人,特许总部;二是区域性特许经营权持有人,即经特许人授权在某一特定地区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区域特许经营体系的当事人。这类当事人对特许人进行跨地区或跨国拓展特许经营业务十分重要。三是购买他人的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加盟店经营的一方当事人,即购买他人的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加盟店经营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特许者,又称受许人,受许可方。下面分别对特许人和被特许者进行分析。二)、特许者应具备哪些条件国内有许多企业有意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拓展业务,他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规定,特许者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许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特许者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组织能力和拥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法人管理制度(包括登记和年检制度),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政府、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对特许者进行管理、引导和监督。第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经营业绩。特许经营是品牌、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的许可利用,因此特许者必须拥有有价值的可供加盟者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诀窍和经营模式。另外,规定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特许者凭什么说自己的经营模式是成功的并据此指导被特许者从事经营活动。前两年一夜之间冒出许多“洋快餐”特许品牌,他们大都不符合上述条件,急功近利的行为只能造成损人又害己的结局。第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经营资源是指特许者应拥有从事本行业特许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如必要的资金、人才、培训基地、配送中心、生产或进货渠道、广告宣传的媒介等等。第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特许者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指导和服务贯穿在特许经营业务的全过程,特许者的指导服务能力主要表现在人才配备、基地建设的培训服务、督导制度的建立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除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资金基础和物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和法律认可的注册商标、专利、经营决窍、品牌形象等可供重复使用的无形资产。经验的形成和积累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成就,仅注册商标、专利的申请就需要一段时间的等待。三)、被特许者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原国家内贸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规定,被特许者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是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被特许者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对被特许者的资格要求比对特许者要宽松得多,这里应注意一点,被特许者一旦进入特许经营体系从事经营活动一定要进行相关的营业登记手续费,特许者对此也应该提出要求,如被特许者原营业范围没有包括特许体系的业务,就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营业范围的登记,自然人加入特许经营体系,应该到工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办理营业审批登记手续。第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的仅仅是管理经验、品牌支持及培训指导等无形资产,而开店经营所需的资金场地、人才资源应由被特许人自己解决,因此被特许者在拟加入某一特许体系之前,要拥有一定资金。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被特许者应注意:有些特许者急于征募加盟者,故意在〈投资可行分析报告〉中少报或隐瞒应投入的资金总量,导致被特许者的错误决策,因此加盟者不能轻信特许者的《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投资额要从多方面了解落实。具体办法有:到市场上了解租金、设备、产品、人工成本等因素的行情,必要时直接向其他被特许者咨询。第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被特许者虽然能从特许者那里得到培训的指导,这决不能代替自己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实上,充分发挥被特许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是特许经营的一大优势。因此特许者应从思想上解决“一加盟就成功”的错误观念,要纠正过分依赖特许者的不良习惯,这是正确处理特许者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加盟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不一样,同一特许经营体系中,即使其他条件类似,各加盟店的经营有所差别也是十分正常的。五、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专门用语定义特许经营合同涉及诸多的法律的、技术的和管理的专业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一些专业用语,如管理体系、商标许可使用、区域保护、加盟金、特许经营使用费、产品和服务的内容等。因对上述专门用语的理解不同,特许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这些专门用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管理体系是指特许人所有的有价值的专用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某某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又如:“本合同所称产品是指特许人代理销售的某某牌石油化工全系列产品及特许人代理的各种汽车清洗养护设备。包括......”。二)、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和地域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许可的内容大致包括:许可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等。合同应明确规定它们的名称、登记号及其它登记注册情况有效期、许可使用的内容、方式和地区等事项。签订合同时,被特许者应该审核有关权属证书的原件。特许权许可使用的范围应明确规定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权限等。合同期限短则一年两年,长则十年八年,最长可达二十年,通常为三至五年。期限的长短与行业特点、加盟店的投资大小、投资回收期长短等因素有关。同时,合同应规定延长或者续订合同的条件和期限。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合同到期后,乙方(被特许者)要求延续特许经营期限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60日,向甲方(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未提出申请的,合同终止。”特许权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许人有权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它通常是用来限定被特许者使用的特许权的空间范围的。同时,它也可以用来限定特许者在特定地区发展加盟商的数量,防止因特许者贪婪而无节制地发展加盟店,造成特许体系内部发生恶性竞争,危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健康运作,损害被特许者的利益。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人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再在某某省市某某区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商圈保护设定方式通常有:圆心加半径、按行政划区划分、在地图上标明、买断地域发展权、指定卖场等等。三)、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规定: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有:第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这是特许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监督权是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统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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