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同书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一、基本资料店名:(以下简称该店)负责人:地址: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平方米;员工数:正职:员;计时工:员二、营业时间:当日上午点到下午点。三、商圈范围:(另附圈)东:西:南:北: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加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暂停营业。第二条合同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五年。第三条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二、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一年,之后依次类推延长期间一年。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第四条名词定义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第五条合同范围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第六条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第七条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一、乙方应于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退还。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第八条授权使用一、甲方授权乙方于本商圈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二、乙方取得甲方指定的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三、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四、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五、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六、有关该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第九条开店筹备事项一、该店开店的一切装潢、材质、水电工程的设计,均由甲方统一规划、验收。二、乙方提供的店面应具备装修完整的招牌、天花板、墙壁、地板、安全玻璃门、棚、周边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负担。三、甲方应于营业处所设置招牌予乙方使甲,所有权归乙方,合同到期、终止时,乙方即不得继续使用该招牌并自行拆除,若乙方不拆除时甲方可拆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四、乙方应于该店开幕前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帐户。五、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协助包括:1.完整的企业识别系统;2.完成的管理经营经验;3.人员招收、训练的协助;4.店头装潢、设备、商品、陈设等营运技术的协助;5.招牌、桌椅、冰箱、设备、电脑、电脑软件、其他设备等的统一采购;6.促销、广告的规划、执行;商品采购事项的联系;营业管理事项的规划、辅导。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1.营业卖场的地点;2.门店装潢硬件、设备的提供,招牌、天花板、地板(含走廊)、仓库、桌椅、柜式冰箱设备、电脑硬件、电话机、其他设备等;3.促销、广告的执行、费用分摊,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4.商品进货、销售、盘点事项的执行:依本合同第十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5.提供销售的商品成本;6.商店经营管理事项的执行,含人力资源运作、促销、广告、财务管理,遵照本合同相关条例的规定。第十条经营管理一、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确定营业分店的名称。二、乙方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三、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的门店作业与后场调理标准处理业务。四、双方同意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一方应自负营业盈亏的责任。五、乙方于开业前,应按甲方的规定,参加为期一周的职前训练,由甲方安排课程。开业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其店长研习会议一次,如有违者,每次应交付甲方人民币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六、一方门店作业必须依照甲方所订立作业标准来处理,如有违者每项每次应交付给甲方人民币元作为惩罚性违约金,于每月结算时一并付清。七、订货与退货处理1.乙方订购货品时,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商品、规格、数量与预定出货日等填妥,传真给甲方,甲方营业单位应斟酌实际情形配合出货。2.货品寄发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拒收或退回。3.已由乙方公司盖章或由负责人盖章签字的送货单,作为甲方日后收款的凭据。4.退货时必须以传真通知总公司由配送单位统筹安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