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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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监理的义务(1)本着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2)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及其主要人员名单单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3)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约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4)检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5)监督检查施工进度。(6)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7)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8)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10)编制《监理在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供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1)按有关规定参见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条款约定。(12)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年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保密的资料,不得泄漏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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