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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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大学学生会是浙江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第二条浙江大学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靠全校学生开展工作。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贡献青春才智。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三)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四)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七条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浙江省学生联合会。第二章会员第八条凡取得浙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使用学生会相关设备的权利;(四)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五)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六)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七)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第三章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条浙江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浙江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第十一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第十二条参加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院级学生会,代表由各院级学生会在各班推选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三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三)讨论并决定校学生会工作计划;(四)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六)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第四章校学生委员会第十四条浙江大学学生委员会是浙江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五条校学生委员会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浙江大学学生会。第十六条校学生委员会的构成:(一)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院级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学代会各代表团民主选举产生;(二)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二年。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的任期相应调整;(三)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委员由所在院级学生会推荐,立即增补。第十七条校学生委员会的职责:(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三)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四)听取学生会主席团汇报、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六)经五名以上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当届学代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提请大会审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并重新选举主席、副主席。(七)校学生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统筹负责校园思想引领、学术科研、文体建设、权益服务、对外交流等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1-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校学生委员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专项工作。第五章主席团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向校学生委员会负责。第十九条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下设各职能部门及校区学生会。第二十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主席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校区学生会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工作。第二十二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对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第二十三条学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任学生会主席团。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召集并主持校学生委员会会议;(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校学生会秘书长;(四)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各校区学生会负责人。第六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五条院级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级学代会)是院级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院级学生会会员选举产生。第二十七条院级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级学生会主席团。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是院级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第二十八条院级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第二十九条院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由各院级学生会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第三十条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院级学生会的领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浙江大学学生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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