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条税务风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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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税务风险控制樊正宇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税务风险平时工作中最大的风险——税务风险!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中会遇到很多闹心的事。其中最麻烦的事就是税务风险方面的事,平时如果我们都注意积累税务方面的知识,也许就能有效规避这方面的风险。目前国家正在进行较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降低企业负担。但这样会降低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所以加强税收监控力度是一种趋势。在税收风险里,管控及处罚最严厉的是增值税。增值税是国家的命脉,也是财政收入的一条红线,坚决不能触碰。任何企业或者个人都不能打增值税的主意,偷逃增值税很可能会被判刑,甚至赔上“身家性命”。平时工作中常见的十五个税务风险一、股东借款定期清理个人借款是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对于在其他应收款下长期挂账的个人借款,企业财务和借款人都要引起重视。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向企业借款问题,先后发布了三个重要文件,具体如下:(一)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和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一、股东借款(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从其投资企业借款。根据国税发[2005]120号和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以下情形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一、股东借款(三)企业内部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内部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公司之间借款税务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间借款按“无偿提供服务”划入视同销售范围。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二、账务资金回流形成原因有很多企业以股东个人的名义一直借款给企业的公户,为什么这样做呢?原因是企业将采购项目都用公户进行支付,但收入的款项却只有部分到企业公户上,剩下的相当一部分就收到股东或者老板的个人账户中,导致企业公户出现资金不够用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老板就将原来流到股东个人账户的资金以借款的形式“借入”企业,才让企业得以进行正常的运营。这种现象就是账外资金回流。资金回流的主要风险是会被税务机关怀疑为公司设置有两套账。然后税务机关会对公司进行详细税务稽查。三、商业回扣商业回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常见。如何规避此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二项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另:合法的商业回扣与商业贿赂区别如实记账的商业回扣(返利)不是商业贿赂,不如实记账的商业返利是商业贿赂。四、增值税发票虚开什么是发票虚开?没有真实业务而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如涉嫌犯罪,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增值税发票虚开具体行为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增值税发票虚开如何规避增值税发票虚开?◆首先,在取得发票时,先验证票面本身真伪。◆然后,根据合同协议或订单核实票、货、款是否一致,即开票方供货方、收款方是否一致。使得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一致合法合规。五、企业支出无发票支出无票对企业的最大风险支出无票是指企业花了钱却没有拿到发票。没有发票的固定资产或费用支出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花了7000多万盖了一栋厂房建生产线,钱已经付了,最终没有拿到多少发票,导致固定资产无法入账,更无法提取折旧进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司要损失1000多万的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所以,支出无票的最大风险是会增加公司税务成本。六、不合规票据不合规票据带来的风险: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资产及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是专票无法抵扣。不合规票据的种类:七:提前开发票提前开发票是指企业的交易还没发生,成本还没有产生就提前把发票开了。风险在于容易被税务部门认为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八、存货账实不符存货的关注点有两个,一个是期末账实是否相符的问题,一个是与存货相关的各科目之间的关系是否匹配。账实不符无非两种,一种是账面大于实存,一种是账面小于实存货。账面大于实存货:查看企业财务报表,如发现存货余额较大,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较低,基本可以判定企业为了控制增值税税负而存在虚开进项发票的可能性。进行库存盘点后账实不符且账面大于库存,虚开发票问题基本可以确定。九、财政性资金收入不缴税财政性资金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许多企业老板想当然地认为这是政府补贴,可以不缴税,如果缴税不就又还给政府了吗?但实际上,除了个别款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他一些财政性资金收入也是要缴税的。企业对这部分资金不缴税,便会产生罚款、补税、缴纳滞纳金的风险。十、两套账在实务中,一些企业为了某些非法目的和意图,设置了两套账。表面上看,两套账的设置似乎给企业或老板带来了短期的利益,但随着我国依法治税的力度不断深入,金税三期、大数据分析、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等一系列举措的不断推出,谋取短期利益的做法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和风险。因偷税被判刑的老板、财务负责人,基本上都是“两套账”被攻破。只要被人举报,很快就证据确凿,风险极大。十一、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这种情况与存货账面数远大于存货实际数有关联,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大进行额,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很有可能是企业买发票时,票买进来了,货款却不用付,只好挂在“应付账款”上。买票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最后导致在财务上留下的“后遗症”无法消除。上述情况容易被税务稽查。十二、公司注销的问题有的企业犯了原罪,大量地偷逃税款,公司老板担惊受怕,就想“毁尸灭迹”——把公司注销,一了百了。事实上,有句话叫“想活不容易,想死更难”。注销公司,一般要经税务局对公司近3-4年的税务进行稽查审计。企业的问题,能经得住稽查吗?十三、账面记录不规范公司财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注意摘要备注的规范用语。如果企业的账本或者会计凭证上写着“代开”“税点”“回扣”“送礼”“礼品”等字眼,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十四、收入确认按开票时间确定很多企业是收款的时候开票、确认收入,但也有企业存在客户要发票、打款时间和正常销售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如8月1号把货卖了(货已发送完毕),11月1号客户才给付款。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开票并纳税呢?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按税法规定,我们纳税义务时间是8月1号,但是大多数企业都是把11月1号客户付款并给客户开票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时间。这也将导致税务风险。公司收入如何确认,税法有专门原则规定: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十五、公司账户套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明确:2019年起,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以下三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十五、公司账户套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界定及处罚一、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二、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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