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经济性评估标准说明为了落实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效益为主,优先发展效益最优的新能源项目,统一公司评价标准,便于比较不同项目之间的收益,新能源事业部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和《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GD003-2011试行)及国家现行财税政策、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要求标准如下:1、上网电价:并网型光伏电站执行1元/度的电价标准,其他性质的光伏项目按照申报的电价进行测算。2、项目总投资:考虑光伏电站建设升压站(含)以内,不含送出工程,经复核后的投资额度。3、流动资金:30元/千瓦。4、材料费、其他费用、维修费率分别为5元/千瓦、25元/千瓦和0.5%。5、定员及工资:2万千瓦风电场及以下定员10人,每增加1万千瓦增加2人,年人均工资为7万元,福利系数50%。6、资本金比例20%,长期贷款利率、短期贷款利率参照同期利率水平。7、还本付息方式: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期15年。8、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9、计算期共计26年,其中建设期1年。10、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设备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11、测算不考虑CDM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