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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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论文摘要作品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维权的需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手段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定义谈起,通过研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论文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述著作权人管理组织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上,2005年3月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给的定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中包括与使用者订立有关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相关费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等等,这是从行为的具体方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解。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因自己行使权利不方便或者很难实现自身权益时,便将权利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以自己的名字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与使用者订立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最后将所得收益过渡给真正的著作权人的一种制度。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借鉴他国经验和自己探索的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是取得了可喜的发展。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做了初步的规定,同时也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地位。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发出的《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认可。最后,我国在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组织在机构设立、管理活动、管理原则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详细地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的限制了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出现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形。(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生存现状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于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该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音乐家协会一起发起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音乐创作人的合法权益,该协会由于成立较早在国内有很大的影响,它作为非营利性机构,能更加便利的给著作权人提供帮助,因此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我国版权局于1993年批准设立了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该机构虽然不专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它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承担媒介作用,减少了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也有利于交易的安全进行,所以值得称赞。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我国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大建树。该《条例》正式切实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著作权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后盾,令人欢欣鼓舞。但是受时代的局限,《条例》也存在着不足之处。1.未充分体现自愿原则著作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属于个人行为,法律应该保障权利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去行使,但是《条例》在某些条款中却限制了权利人的权利,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在授权著作权管理组织代为行使权利后,不能在约定的期限里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原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条例》的规定意味着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作品交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就必须将作品的许可使用权交由集体管理组织,自己不得再行使此项权利。《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人授权著作权管理组织行使自己权利后,管理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权利。此项规定剥夺了集体管理组织以权利人的身份开展各项活动的可能性,这实际上是将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限定为信托关系,而排除了二者之间的代理关系或者其它关系。2.使用费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条例》规定作品的使用费用标准是统一由集体管理组织负责制定的,该标准制定后经国家版权局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国家版权局不仅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发起者,同时还监督集体管理组织的各项活动,但是这两个部门有着从属关系,国家版权局是否能公正的行使监督权受到质疑。同时,国家版权局对收费标准多是进行事后的形式审查,而很少涉及实质内容的审查。另一方面,如果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价格脱离市场,不能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及时调节,这可能会导致著作权人利益受损,如果价格过分低于市场价格,著作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如何表达对使用费的异议?3.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缺失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北欧国家,是一种具有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它的特点在于:集体管理组织因得到法律的授权,对一些没有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也可以直接代管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然后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把所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参照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的待遇分配给著作权人。这种制度能够很好的保障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的利益,让他们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在实践中没有完善这类制度,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法律救济。(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缺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人行使权利的载体,能保障集体管理组织的有效运行,但是纵观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可以看出该组织还很不健全,存在一些问题。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条例》第七条规定,新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和依法登记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在开办的业务范围内有重合,这就确定了先登记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占据着垄断地位。垄断型模式是一把双刃剑,除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外,也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果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会出现一系列侵犯著作权利人和使用者权益的行为,例如集体管理组织制定不公平的收费标准,强迫用户接受不需要的许可等等。采取垄断型模式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如何消除或者削弱因采取此种模式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呢?这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问题。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积极维权我国集体管理组织采垄断型模式,因缺乏竞争压力,有时可能会出现服务质量差、积极维权的动力不足等情形。例如,在网上盛传的丁香花事件,歌手唐磊创作的歌曲《丁香花》在网络上走红后,他的专辑并未发表,但是南京音像出版社却收录了唐磊的《丁香花》并将其发表。唐磊的经纪人在交涉后才知道南京音像出版社是从中国音乐协会得到了许可才出版发行唐磊的作品。中国音乐协会在不知道南京音像出版社未和唐磊的经纪公司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仅凭国家版权局的授权就同意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丁香花》,严重侵害了唐磊的权益。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维权不足的行为,本文认为应该设立一些激励机制提高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但如何提高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一)我国著作权集体制度立法上的完善1.确立自愿原则建立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有效地缓解因著作权行使产生的不必要冲突,能够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条例》却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会打击权利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条例》应当确立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人的选择,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管理方式。我国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其权利的方式是签订独占合同,这种形式加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但是削弱了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这种管理模式是不能提倡的,著作权人应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愿意来选择集体管理组织以何种方式来管理其权利。这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防止集体管理组织限制会员的退出、歧视会员等情况的发生,从而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垄断地位。2.建立使用费争议解决机制正是由于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著作权人处于弱者地位,集体管理组织处于优势地位,为了保证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应该建立使用费争议解决机制。国家版权局要秉公执法,严格监督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对于使用费的制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一旦制定了收费标准不能轻易修改,要建立良好的公信力。一方面,制定著作权使用费标准时通过听证制度,由著作权人代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和有代表性的潜在使用者就使用费问题进行共同讨论。经过各方充分协商,达成各方都满意的使用费标准。另一方面,对于争端的解决要能够在法律上找到支撑,以法律的手段将该制度确立下来。3.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针对我国出现的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困难的问题,我国很有必要学习国外的管理经验,引入延伸管理制度。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能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使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也能享受法律的庇护,所以在《条例》中应当适当的引入,规定:对于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集体管理组织可参照著作权管理组织会员的标准给以保护。(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1.建立健全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管理范围、活动原则以及主要功能可以看出该组织在著作权人行使合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作用,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刻不容缓。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著作权种类愈发广泛、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很多著作权人在受到侵害时找不到一个合适的机构伸张自己的权利,导致权利得不到实现,集体管理组织种类缺乏是以重要原因。所以应该加快建立相关行业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减少政府的干涉。集体管理组织还要加强内部的机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引导管理组织,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作人员。2.提高著作权人维权意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要得到发展和完善,仅靠立法、组织上的建设是万万不够的,一部好的法规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实行起来举步维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要顺利的实施,必须加大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开展普法演讲,法条宣讲等形式,让人们认识到集体管理的重要性和优越性,这样人们在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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