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和作用的理解以前看见契约这词,就觉得和合约差不多,类似于某种存在的或不存在的协议。后来大概查了查,才发现不尽然如此。从最早的圣经里就有关于契约精神的描述,也有一些类似的故事:以色列人迸攻迦南时,迦南有个叫基遍的民族,害怕被以色列人消灭。便希望与以色列人结盟。但神不允许以色列人与任何迦南人结盟。基遍人于是骗以色列人说自己是遥远边界上的一个民族,以色列人信以为真,便签了盟约随后,以色列人发现被骗。但即便如此。他们也无法毁约。这就是基督教文化强调的契约精神:即使对敌人。也要遵守规则;即便是神,也要遵守契约。规则既有约束性。也有保护作用。后来最著名的关于契约精神的阐述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开篇即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并在后续写作过程中反复追问一个问题,人们如何才能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群体中,仍然能自由如初?最终的答案就是契约。契约最初只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出现在民商法领域,指的是能够直接或间接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渐渐地,它的使用范围逐渐被扩展到了其他领域。尤其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它更是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社会、政治和道德意义。但它的成立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即:平等主体问的自由意志的合意。在卢梭看来,契约本身意味着契约主体之间认同某种规则并接受其约束,一切社会生活都有其自身的规则,并按其规则来运行,由此可以认为,社会生活的过程本身也是生活其中的人们基于自由平等,自愿合意的基础上,不断签订契约和履行契约的过程。在现在看来,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它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私主体中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基础,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宗教方面,当今西方“契约精神”的理论源头之一基督教的契约神学、两者的出发点虽不同,强调契约的神圣性,也即契约的外在权威。对基督教来说,契约神圣不可侵犯,因圣经本身就是神与人之间的契约,神是最高的外在权威。因此,无论是神人之间的契约,或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人都须遵守。因此基督教文圈的国家和地区大都具备深厚的契约精神。在法律方面:几乎所有的法律人都铭记伯尔曼的这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在契约关系中反映出的缔约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是人类心灵深处的一种最具本质性的需要。其次,契约精神包含着利益本位的必然趋向。利益是契约的核心。每个自由平等的个体都有追求自己利益、使自己获得利益最大化的渴望。通过平等的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强调以个人正当利益为本位,以互利的方式实现自利,从而使得契约主体的合理利益都得到了实现。另外,宪政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精神,健全的法制也是其实现的保障,因为契约从形成到实现更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和保障。契约关系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本质上也是契约,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在道德方面:道德以自律和情感的方式调节人们的自我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非法律的人际关系,成为人们订立和执行契约,做出决策的最后底线。我们对契约的尊重也源于道德的力量。在婚姻家庭方面: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也是契约属性。婚姻的缔结就好比于契约的订立:这种关系的成立或缔结是基于婚姻双方的合意;婚姻的存续就好比契约的履行:婚姻关系的存续即是在履行当时的诺言,践行爱的契约,践行内容主要体现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婚姻的终止就类似于契约的解除,这也是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有力体现。我们也可以认为婚姻是一种具有人身特点的类契约,它区别于《合同法》所适用的那些债权合同,属于广义的契约范畴。至此,可以得出婚姻的契约属性。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更符合社会的发展,契约精神实际上可以看作是诚信的进化:遵守承诺的同时。尊重社会规则;保护自我合法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的利益。但目前我们的现状是:缺乏权威的约束力量,主体只有义务,缺乏权责利的平衡,诚信有差异和选择性。所以契约精神的培育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可从如下几方面着手:一:(一)实现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化传统社会即是身份社会,现代社会即是契约社会,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换意味着社会关系以及其调节模式的变革。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在传统社会的身份化状态的影响下,各种身份观和身份规则仍旧渗透于社会经济、政治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在社会生活领域实现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契约化。二:实现社会生活的契约化首先,要实现经济生活的契约化:以契约来规范经济活动,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经济交往中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才能逐步建立起公平竞争的、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次,要实现政治生活的契约化。履行好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的职能,消除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和等级特权思想。(三)要构建完善的契约制度首先,要在经济上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其次,要做法律上健全契约制度;再次,要在政治上健全契约民主制度;最后要构建完善的契约道德体系。只有这样。大力弘扬和培育契约精神,才能构建起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生活的新秩序,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