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批依据(1)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5、审批条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是:(1)已经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2)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7、审批费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1)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2)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序号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1水泥路面(主干道)m27002水泥路面(次、支路)m25803沥青路面(改性)m26804彩色沥青路面m29805沥青路面(主干道)m26506沥青路面(次、支路)m24807三合土路面m22808阶砖人行道m22309石料人行道m265010广场砖m260011彩砖人行道m245012涂料人行道m228013水泥路沿石m18014石料路沿石m32015水泥路平石m28016石料路平石m50017回填土m315018回填沙、石混合料m330019土方清运m39520人行道透水砖m2500注:1、县级市按此标准80%收取挖掘修复费;2、县(含县)、建制镇按此标准60%收取挖掘修复费;3、水泥路面按实际路段板块面积计算,沥青路面挖掘宽度必须大于2.2m;不足2.2m,按2.2m计算挖掘面积。4、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经市政工程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8、需提交的材料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一式3份);(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管理部门批准文件;(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1)供水:应提供城市供水部门出具的开挖范围内管网竣工图资料、与城市供水部门签订的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措施;2)排水:应提供城市排水部门出具的开挖范围内管网竣工图资料、与城市排水部门签订的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措施;3)供气:燃气管理部门和规划、城建档案管理或管道燃气经营者等提供的地下燃气管线证明材料;挖掘范围内有管道燃气设施,应提供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备案表;(4)挖掘城市道路平面图;(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挡设施方案,公示牌;(6)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原件);(7)地下管线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补办批准手续时,应提供在破路时已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8)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10、审批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