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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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综采队安全生产责任制综采队是担负公司原煤生产的单位,负责采煤工作面的回采工作。综采队各个管理干部和各个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炭质量,杜绝人身及各类机械事故发生。第1条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第2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有关措施,努力提高煤。第3条抓好区队分工负责制,搞好区队生产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设备使用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第4条根据月度、年度计划,向各班组安排产量指标和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各项计划指标。有权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第5条组织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第6条对本单位违纪违规的职工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对违章违规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7条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严防设备带病运转。第8条制订本单位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搞好区队核算,努力降本降耗。对本单位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第9条合理安排劳动组织与配备,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10条搞好采煤工程质量达标工作。综采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综采队队长是本区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采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综采队队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协调好各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第3条根据公司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第4条组织好班前、班后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第5条深入现场,掌握井下生产状况,定期对产量完成情况、安全质量情况、设备运转情况、材料消耗情况组织分析,提出合理方案。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任务,组织落实公司下达的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按时进行总结。第7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第8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和隐患。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对公司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12条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第14条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15条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6条负责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8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9条建立健全区队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20条搞好本单位的成本、材料的控制工作。第21条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第22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4条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8条未及时组织进行区队重大风险辨识或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或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风险或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9条综采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0条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3条不能保证区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区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队长负主要责任。第35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6条综采队队长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未组织好本区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区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42条区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综采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5条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综采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综采队党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综采队党支部书记是区队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配合队长组织本区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监督检查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班长和各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4条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第5条充分发动车间工会、团支部等组织,积极支持区队副队长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第6条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掌握区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第11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综采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4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6条综采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第17条在综采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综采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第18条对于违反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综采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综采队副队长应积极协助综采队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综采队副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作业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第2条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搞好现场的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第3条按照分工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抓好设备维修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第4条负责分工范围的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第5条参加有关会议,对所辖范围的工作,根据整体安排参与月度、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第6条严格执行区队的跟班盯岗制,对现场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提出事故报告,确保安全生产。第7条参加新旧工作面设备的验收和移交。第8条制止违反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对违章操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第9条对生产现场人员有指挥权,对本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第10条有权拒绝执行有明显错误的命令和违章指挥。第11条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3条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采队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公司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采队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司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公司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副队长不立即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17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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