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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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一节法学概要一、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含义和作用法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广义、狭义(二)法律体系⑴宪法⑹劳动法(社会保障法)⑵行政法⑺婚姻法⑶刑法⑻诉讼法⑷民法(9)军事法⑸经济法(10)仲裁法二、法律渊源即法的形式(一)我国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6)国际条约(二)法律渊源的效力关系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一般法服从特别法3.后法废前法三、法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属地主义:不论人的国籍,在哪国土地上适用哪国的法律属人主义:不论人在国内国外,哪国公民适用哪国法律保护主义: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其国籍与所在地,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制裁四、违法和法律责任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违法必须是人的行为。违法必须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过失。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第二节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发展1.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1949~1983)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1984~1997)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1998年以后)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一、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二、特殊药品管理的法律规范三、药品研制及注册管理法律规范四、药品生产领域管理法律规范五、药品流通领域管理法律规范六、药品使用领域管理法律规范七、执业药师管理法律规范八、其他药品管理法律规范九、与药品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第三节《药品管理法》(2001)修订)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总则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法律责任药品监督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附则一、总则(1~6条)立法宗旨:(法第一条)加强药品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药品管理法的核心和根本目的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展药品的方针:(法第三、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法第五、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第二、三、四章7~28条(一)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开办生产企业的审批规定和程序申办人省级药监局结束后筹建省级药监局合格不合格工商部门登记申请GMP认证申请筹建同意30日主管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和生产范围。有效期一般为5年。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人员,设施设备,质量控制,规章制度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能够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程序药品批发企业审批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零售企业审批部门: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三)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配置制剂的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5年。必须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三、药品管理第五章29~51条(一)药品注册管理:1.新药的管理新药的定义新药的审批GLP和GCP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新药监测期2.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3.进口药品的管理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药品进口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外生产的药品将只允许由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18个城市口岸进口,其中,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将只能从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3个口岸城市进口。(二)国家药品标准的管理规定(三)药品的再评价与淘汰(四)特殊管理的药品规定(五)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储备制度(六)关于药品检验的规定规定了实施强制性检验的三类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如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七)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合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四、药品包装的管理第六章52~54条(一)药包材和容器的规定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未经批准注册的材料和容器不得使用。3.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二)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1.药品包装上必须按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并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2.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麻醉药品蓝白精神药品绿白神精药品毒性药品黑白外OTCOTC五、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七章55~63条(一)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的规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对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清单,明示其药品采购、出售价格的规定。如实公布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关于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接受回扣、财物及其他利益问题的规定。●禁止在购销活动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禁止以任何名义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二)关于药品广告的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经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药品广告内容必须以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六、药品监督第八章64~72条1、药品监督检查2、药品质量抽查检验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对严重不良反应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严重不良反应,及时报告,5日内组织鉴定,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七、法律责任1、违反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规定2、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和劣药3、违反药品管理法其他有关规定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机构违法的责任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生产、销售假药罪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以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罚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罚款。致人死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罚款或没收财产。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但未构成犯罪的,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罚款。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百分之五十至二倍罚款。药事法规案例讨论案例一案情简介: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案例分析提示本案中的达克宁乳膏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能否定性为假药?为什么?对生产该药的企业应该处罚吗?如何处罚?对某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案例二2003年2月8日,一条消息在广东迅速蔓延——广州出现多例非典型性肺炎致死病例,几家医院有数位患者死亡。“死亡”加剧了人们的恐惧,一时之间流言四起。罗氏制药公司发布了广州发生的疫情可能是禽流感及其产品处方药“达菲”治疗该病疗效明显的消息。之后,罗氏公司于2月9日约请广州市各大传媒记者,并向其散发材料,称其处方药抗病毒产品“达菲”对凶恶的禽流感株H5N1和H9N2有效。这条信息在网络和手机之间广为流传,社会上开始达菲是特效药的说法。而罗氏制药公司的医药促销人员也以“达菲能治禽流感”为由四处游说各大医院进货。“达菲”在广东省内的销量伴随谣言的传播骤增,2月8日前广东省内销量仅1000盒,2月9日后飙升到10万盒。请你运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知识对该事件进行评价。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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