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发改重大办〔2019〕45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培育支持办法》《“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培育支持办法》的通知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现将《“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培育支持办法》《“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培育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精心筹备,抓好贯彻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5月9日-2-“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培育支持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发展的培育支持力度,全面提升集群协作配套能力和综合竞争优势,制定本办法。一、支持对象聚焦“十强”产业,省里每年遴选部分“雁阵形”产业集群,实施入库动态管理,重点培育支持。二、标准条件(一)集群内产业链条相对完整,龙头、骨干企业与配套企业形成相互联结共生体,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户数不少于30家,当年新增配套企业占比达到10%以上。(二)集群具有一定规模,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200亿元;骨干企业支撑带动能力强,营业收入占产业集群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三)集群创新与转化能力强,龙头、骨干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科技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不低于3%,每年新增一批专利和创新平台。(四)集群拥有一批各类区域品牌、地理标志、市级以上品牌。-3-(五)集群内企业无重大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失信情况。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海洋、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等产业,以及以新业态、新模式为主的特色“雁阵形”产业集群,在规模以上企业户数、年营业收入等方面,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支持政策省里每年择优筛选30个左右“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予以激励扶持,原则上每年每个产业至少扶持2个。对遴选确定的“雁阵形”产业集群,省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每个给予最高500万元专项激励,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推进、集群品牌宣传推广等。省财政拨付专项激励资金后,各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科学研究分配方案,确保专款专用。四、入库培育(一)组织申报。每年6月底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下年度入库“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申报通知,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雁阵形”产业集群推荐方案,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二)专班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材料分送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初审,各专班牵头部门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反-4-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三)入库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专班牵头部门初审通过的“雁阵形”产业集群进行综合审核后,统一纳入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库,实行入库动态管理。对入库的“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加大培育支持力度,进行专业化的产业链设计,加大领军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引进建链、补链、强链的重大项目,在财税、资金、土地、技术、人才等方面强化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雁阵形”产业集群发展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五、评估激励(一)次年3月底前,各市根据“雁阵形”产业集群标准条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提报本市上年度纳入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库管理的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二)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根据各“雁阵形”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拟重点扶持的“雁阵形”产业集群名单,并做出推荐说明,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推荐的“雁阵形”产业集群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在综合考虑产业集群配套协同情况、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以及地域、行业分布等因素基础上,提出省年度“雁阵形”产业集群培育支-5-持名单,并进行公示。(四)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培育支持意见和公示结果,商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按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拨付激励资金。(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雁阵形”产业集群入库数量、培育成效、示范经验等,每年选择10个左右集群效应显著、配套协作紧密、要素配置精准、绩效考核优秀的市、县,提出表彰激励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六、监督管理(一)各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超前谋划,严格把关,特别是要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核。(二)对获省里培育支持的“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适时跟踪检查,重点审核集群发展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三)对工作不到位,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取激励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激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6-“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培育支持办法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强化领军企业对产业集群的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一、支持对象围绕加快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省里每年遴选培育50家左右支撑带动力强的领军企业,纳入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重点培育支持。二、入库企业标准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省级及以下留成部分,下同)超过3亿元且年增长10%以上。(三)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不低于3%,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0%。(四)领军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品牌,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影响力。(五)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5项指标增速-7-均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平均增速。(六)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及税务等有关方面的违规情况,信用良好。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等领军企业,以及以新业态、新模式等为主的“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在地方财政贡献等方面,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支持标准根据入库领军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亿元且年增长10%以上的,省财政对当地政府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增幅在10%-20%(含)的部分,按省级留成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增幅在20%以上的部分,按省级留成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支持培育领军企业相关支出。各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科学研究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专款专用。四、入库培育(一)组织申报。每年6月底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下年度入库“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申报通知,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推荐方案,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二)专班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材料分送省“十强”-8-产业专班牵头部门初审。各专班牵头部门主要就项目是否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四新四化”要求等进行初步审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三)评审公示。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业特点及税收贡献情况等,提出年度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四)入库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领军企业,统一纳入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库,实行入库动态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入库领军企业的培育力度,从技术、人才等要素方面积极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培育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市、县政府对纳入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库管理的领军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或贴息。五、审核奖励(一)次年3月底前,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会同省税务局,对所属行业纳入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库管理的领军企业上年度实现地方财政贡献情况进行核实,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十强”产业专班牵头部门审核意见,对各市提出具体奖励意见,并进行公示。(三)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奖励意见和公示结果,按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拨付奖励资金。-9-六、监督管理(一)各市、县(市、区)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特别是要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审核。(二)对纳入省“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库管理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适时跟踪检查,主要审核领军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品牌提升等情况。(三)对工作不到位,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