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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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于永宁CONTENTS0102意思表示的构造03意思表示的类型04意思表示的生效05意思与表示不一致06意思表示的解释07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的概念01意思表示的概念01《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是关于人的行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关于人的意思活动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即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构造02基于该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又称效力意思(购买一台电脑的意思)先有某种动机(例如,通过使用电脑提高工作效率)作出向外部发表该效果意思的行为,即表示行为(说:“我要买一台电脑。”)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即表示意思(意欲购买电脑的效果意思的意思)01020304意思表示的构造02(一)意思表示的流程意思表示的构造02其中,动机是引起效果意思的心里过程,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动机错误,原则上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意思表示的构造02(二)外部(客观)要素意思表示的外部要素即是表示行为——将意志表示于外的行为。表示行为依其表示方式之不同,有以下两种方式:1、明示以语言、文字、当事人了解意义的符号直接做出意思表示。2、默示以明示以外的其他方式间接的做出意思表示。(1)推定从行为人做出的特定积极行为推知其意思表示内容,例如设立自动售卖机,以推定方式做出买卖的要约。(2)沉默从行为人的单纯沉默中推知其意思表示的内容。《民法总则》第140条第2款: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构造02(三)内部(主观)要素1、行为意思指表意人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该项意思用以表明,外在行动乃是行动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无意识状态之下的动作——如催眠状态的言语、神经反射、睡梦中的动作,以及被物理强制时的动作——如被强按着在契约文本上签字,均缺乏行为意思,原则上不成立意思表示。2、表示意思(表示意识)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不知其行为者,欠缺表示意思。如拍卖活动中,甲向友人举手致意,而不知拍卖场内举手即竞拍。意思表示的构造023、效果意思(法效意思)指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区别在于:表示意思仅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意义;效果意思则必须指向一项“特定具体”的法律效果。例如,甲表示欲以5000元购买乙的电脑,其中,成立买卖契约的意思属于表示意思,以5000元获得电脑所有权的意思则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的类型030201(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指需要向他人做出的意思表示。1、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1)对话的意思表示如面谈、打电话等;(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发电报等;2、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指无需向他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例如捐赠行为、抛弃所有权等。意思表示的类型03意思表示的生效04意思表示的生效04《民法总则》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总则》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01020304构成要件a.须有意思表示;b.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c.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定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意思的意思表示。是德国民法上的概念,为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以及韩国民法所继受。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无关于真意保留的规定。法律效力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效,但表意人的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时是例外。真意保留与戏虐行为戏谑行为是真意保留的变种,但二者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二者区别在于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者可以期待相对人不至于产生误认,效力为无效。但若相对人信以为真,表意人须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延迟地向对方澄清误会。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一)故意的不一致1、真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2、虚伪表示(1)定义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a.须有意思表示;b.须表示与真意不符;c.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3)法律效力《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效,但相关法律未规定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应按照民法原理,分为两种情形:第三人知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为虚伪表示,即属于恶意第三人,则虚伪表示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虚伪表示无效对抗该恶意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为虚伪表示的,即属于善意第三人,则虚伪表示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该虚伪表示无效对抗该善意第三人。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4)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a.定义隐藏行为,指被虚伪表示所掩盖的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订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为规避房屋买卖的税负而订立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为虚伪表示而买卖合同为隐藏行为。b.二者关系隐藏行为是与虚伪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无虚伪表示就无隐藏行为,有隐藏行为必定有虚伪表示。但存在虚伪表示,却不一定有隐藏行为。例如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订立虚假赠与、买卖或抵押合同,属于虚伪表示,但没有隐藏行为。c.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例如,伪装赠与而实为买卖:赠与行为属于虚伪表示应当无效,所隐藏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应依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判断。如隐藏行为符合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则应有效;否则即为无效。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3、错误(1)定义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认,指认识不正确,如误甲为乙,误骡为马。不知,指通常之笔误、口误,如应书一万元而误写为一元,应言租赁而误言借贷。误认与不知的认识程度有别,而法律上的效果无异。(2)构成要件a.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b.须其不一致出于表意人之误认或不知。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3)重大误解a.定义《民通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b.构成要件(I)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II)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III)表意人因为误解遭受重大损失。对法律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的认识错误,是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c.法律效力《民法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二)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诈(1)定义《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2)构成要件a.有欺诈的故意,由双重意思构成:欲使被欺诈人限于错误判断之意思,及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意思b.须有欺诈行为,指为使被欺诈人限于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知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c.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具有因果关系);d.须被欺诈人因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个人意见观点的虚假陈述、商品的抽象夸大宣传不成立欺诈。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3)法律效力《民法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052、胁迫(1)定义指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2)构成要件a.须有胁迫之故意;b.须有胁迫行为,即以加害威胁被胁迫人;c.须其胁迫为非法,只须胁迫之目的或手段之一为非法即可;d.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有因果关系);e.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3)法律效力《民法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意思表示的解释06意思表示的解释06(一)概念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构成,当两者存在不一致时,是按照内心意思还是表示行为发生法律效果,即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学理上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有两种:1、主观解释。从保护表意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意思表示的内容以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为准。2、客观解释,即表示主义,从保护意思表示受领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意思表示的内容以表意人外在表示的规范性意思为准。意思表示的解释06(二)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42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评析上述条款首次确立了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区分了有相对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别采表示主义和意思主义。意思表示的解释06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因意思表示以文字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场合,欲确定其意义,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其词句的意义,故意思表示的解释必先由词句入手。学术界和司法判例一致认为,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考虑到意思表示相对人的理解可能性,解释的目的并不是要确定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是要查知相对人对表意人的意思可以理解的东西。意思表示的解释06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若拘泥于表意人所使用的词句,在出现笔误或口误时会无法查明表意人的真实意思;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涉及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及其保护问题,故应尽可能地按照表意人的真意赋予其法律效果,在表意人所使用的词句未能准确地反映其真意甚至根本扭曲的情况下,不宜拘泥于表意人所使用的词句,有必要探求表意人的真意。意思表示的解释063、结合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在意思表示由若干条款表达出来的场合,这些条款应当相互衔接、补充和印证,也可能相互制约,甚至存在矛盾。基于此,只有将所有条款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视、理解,才可能对意思表示作出较为妥当的解释,不至于断章取义。意思表示的解释064、结合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解释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不同,解释时所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方法可能不尽一致。例如,死因法律行为与生前法律行为具有根本性不同,解释时会有以主观意义为准还是以客观意义为准的区别。意思表示的解释065、结合习惯进行解释因交易惯例是某种在确定意思表示实际所指的意义以及在对意思表示作规范性解释时都应予以重视的事实因素。人们当下已经承认,交易习惯可以“自动”适用于表示的规范解释,亦即无论表意人或者表示相对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交易习惯的存在,它都可以适用。当事人没有说出话语或者写下文字,而是使用其他某种具有特定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符号,在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交易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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