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存在房屋结构不合理、安全隐患大、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情况的商业或生活区域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对省、市重点工程、整街坊为单元改造涉及的旧城区域,优先实施改造。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交通优先、生态宜居、产业支撑、完善功能、提升形象、改善民生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郑州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我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土地储备、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各区政府委托的市、区属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负责本辖区-2-内旧城改造项目的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要注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优先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第七条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编制时,原则上以一个以上街坊为单元进行整片区、整街坊编制。第八条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第十条根据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各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经各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计划管理分为项目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编制项目改造计划,报市城改办审查。第十三条市城改办结合各区项目改造计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都市-3-区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旧城改造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方案应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五条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后,由区政府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的形式。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十七条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完成后,区政府负责编制改造方案,经市城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八条旧城改造项目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完毕、办理完土地和房产注销登记手续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储备。市土地储备部门根据改造方案,拟定旧城改造用地储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第十九条旧城改造土地储备完成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供应。第二十条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完成后,各区政府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手续。-4-第四章土地管理第二十一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二条旧城改造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根据项目进度,分别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第二十三条旧城改造项目安置居住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开发用地、用于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和开发、安置混合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时,依据批准的改造方案,将产权调换安置方案作为用地条件。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处置。处置时需符合下列条件:市规划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市土地储备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二十四条旧城改造开发用地和其他用于安置的经营性用地的评估由市土地储备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改造方案和评估结果提出出让建议价。第二十五条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的套型面积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商品房部分,应按政府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确因特殊情况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向市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异地移建款缴纳标准-5-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规定标准予以缴纳。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旧城改造项目安置居住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在办理房产证时注记“旧城改造征收安置房”,按照商品房上市交易。第二十七条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第二十八条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等用房。第二十九条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核算,征收安置成本按不高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的60%核定。第三十条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应上缴和提取的相关资金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60%拨付各区政府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10%用于奖励区政府。第三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协议出让的,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征收安置成本,全部为政府收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核算,扣除应上缴和提取的相关费用后,以市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区政府。第三十二条旧城改造项目用地供应后,因改变用地条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6-第三十三条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首批缴付的资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的50%。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情况和征收安置成本,可先行拨付部分征收安置资金,属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应上缴和提取的资金在最后一批上缴的资金中扣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改造过程中,各区政府应严格审核确认征收安置基数及土地、规划等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旧城改造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实施,或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旧城改造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安置成本是指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过程中,按照相关政策发生的征收货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费、过渡费、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实际投入成本。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管委会参照执-7-行,各县(市)及上街区可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同时废止。依据该文件已实施的遗留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涉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市政府批准的执行)。本办法有效期为1年。涉及整街坊改造、中心商务区、特色街区建设的旧城改造项目可另行制定政策。备注:此文件查询不到发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