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唐朝前期的立法活动以修律为主,后期则主要是编敕和刑律统类。唐朝前期施行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还适应不同的需要,制订出大量的令、格、式。•唐朝后期于唐宣宗大中七年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1.《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颁布的首部法典。•唐朝建立后,唐高祖李渊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颁格之后,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全面制定律令,大致以《开皇律》为准。将五十三条新格入于新律,新律史称“武德律”。《唐六典》说它“其篇目一准开皇之旧,刑名之制又略同”。2.《贞观律》•贞观修律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制度作为减死之等。•规定应处绞刑者,直接服加役流刑,即在流三千里的上面加一个加役三年的流刑。加役流制度此后成为介于死刑和流刑之间的一种刑罚,为封建后世所固定不变。•第二,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第三、《贞观律》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比附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内容完备,且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模式。•3.《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加以统一而详尽的解释,阐明其精神理念、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解释内容称为疏议,附于律文之后,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654年)颁行全国,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疏与律合称《永徽律疏》,元朝以后称之为《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的最早、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成文法典。•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的立法和注律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其篇目沿革和基本内容•现存《唐律疏议》主要由十二篇律文和疏议、注、问答,保持着“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的格局。•第一篇“名例”:六卷五十七条。“名例”是法典的总则与核心部分,“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此篇是关于罪名、刑名、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八议以及一系列适用于各分则的总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篇“卫禁”:二卷三十三条,起于汉之《越宫律》。它是关于宫廷及皇帝警卫、城池关律要塞的守卫以及边防诸方面的法律规范。保护皇帝安全和维护国家主权是本篇的主要内容。•第三篇“职制”:三卷五十八条。该律始于西晋的违制律,《开皇律》称职制律,唐律相沿不改。是关于官吏的设置、选任、职务犯罪以及交通驿传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官吏职守、惩治贪赃枉法是这一篇的重点。•第四篇“户婚”: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婚姻、家庭关系等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五篇“厩库”,一卷二十八条,始于秦,至隋代《开皇律》确定下来,唐因之不改。“厩”,指马牛之所聚;“库”,指“兵甲财帛之所藏”。是关于公私牲畜、库藏管理、官物出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第六篇“擅兴”,一卷二十四条,源于汉《九章律》中的兴律。擅,指擅权;兴,指兴兵或兴造。是关于军队征调、指挥、军需供应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规定。•第七篇“贼盗”,四卷五十四条。源于《法经》中的“盗”与“贼”。是关于谋反、谋大逆等十恶大罪,以及杀人、强盗等重要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定,唐律中的主体部分之一。•第八篇“斗讼”,四卷五十九条。始于后魏,立于北齐,隋唐相沿不改。斗,即斗殴;讼,即告讼。它是关于斗殴、杀伤以及控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第九篇“诈伪”:一卷二十七条,始于曹魏,一直沿至隋唐。诈,指欺诈、假冒;伪,指伪造、伪证。是关于欺诈及伪造公文印信、关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第十篇“杂律”:二卷六十二条,源于《法经》中的“杂法”,隋改为杂律,唐承袭不改。杂律是拾遗补缺部分,凡不列入“名例”以外诸篇的各方面事项均收入“杂律”加以规定。内容包含了大量的婚田、钱债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第十一篇“捕亡”:一卷十八条,源于《法经》中的“捕法”,隋更名为捕亡,唐相沿不改。捕,指“捕系”;亡,指逃亡。是关于追捕逃亡罪人、丁役、官奴婢及其处罚的法律规定。•第十二篇“断狱”:二卷三十四条,始于曹魏,后周更名为断狱律,隋唐皆沿用不改。断,决也,即审判;狱,监狱,讼案也叫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法官责任、监狱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4.《唐六典》的编纂及其影响•唐玄宗二十六年完成,这是一部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它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其内容,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俸禄、退休等制度的规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从此以后,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开始从“律”和“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为后世封建王朝所仿效。5、唐律的主要特点•(1)礼律合一、一准乎礼•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唐律的制定以儒家之礼为指导理念和立法依据。•唐律的立法理念即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儒家之礼,其核心在于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纲常礼教理念。唐律中也以此为立法理念和依据,处处体现出纲常礼教的具体要求。如“十恶”重罪•其次,唐律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主要内容都源于礼,儒家的纲常礼教理念和道德伦理精神都被制度化、规范化地写入了唐律之中。•如确立了“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的思想。系统地规定了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一整套维护官僚贵族等级特权的制度;•在家庭方面确立了家长制及“七出三不去”等维护父权与夫权的家庭制度;“同居相隐不为罪”,承袭了前朝准五服以定罪的制度,并对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等。•最后,大量引用依儒家经典中的礼义注释疏议法律,把礼义规范作为法律解释的主要依据,对唐律的律文内容予以儒家化、道德化的诠释。•消弭了法律适用中的分歧,统一了人们对唐律内容的认识和理解,起到了弥补甚至发展律条的作用,也是唐律礼律结合、一准乎礼特点的重要表现之一。(2)科条简要、用刑持平•第一,法定刑制与刑罚体系方面。•“出入得古今之平”。•在刑罚体系上,唐律废除了肉刑和酷刑,规定笞、杖、徒、流、死的法定刑罚。整个刑罚体系轻重有序,宽严适中。•第二,刑罚轻重与量刑幅度方面。•如唐律死刑的条数是111条,比其他朝代简要;•再以谋反罪为例,根据唐律的规定,对于谋反者,本人处斩;而秦、汉或具五刑或腰斩,而根据《大明律》、《大清律》的规定,本人都处以凌迟。•对于谋反者缘坐家属处罚也相对较轻;第三,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唐律也以轻缓为度。•如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依老疾时定罪量刑;若犯罪时为幼小,事发时已长大,依幼小论。再如,唐律中还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定,较前后各代用刑相比都更为客观、慎重。•因此,唐律被认为是封建法典中刑罚适中,罪刑相当的典型,得获刑罚出入“得古今之平”。(3)立法技术高超•第一,各种法律之间分工明确,形成以律为主导,令、格、式相互协调的刑事法律体系。•其基本的分工为“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形成了一个既有明确分工、又紧密协调的法律体系。•第二,唐代律典结构合理。在法典体例结构上,各篇目之间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第一篇《名例律》规定了刑罚种类、刑法原则,置于律首,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其后依次。•先阐明刑律的原则,后定罪名与刑名之制;再后列明诉讼、审理的程序,即定断狱之制。形成了总则在前,卫禁律、职制律等实体性法律随之;捕亡律、断狱律等程序性法律在后的律典体例。•第三,条文简明规范,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文字简约。•唐律以“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为立法指导理念和依据,并顺应魏晋南北朝以来法典由繁变简的趋势,形成了科条简要的特点。•第四,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疏议对律文的解释既具体明确,又颇具弹性,与律文相得益彰,使得法律解释透彻明了,治罪疏而不漏。疏议的解释作用主要体现在阐明法意、补充律意方面。律疏的出现,不仅充实了律文的内容,而且使律在实施中有了统一的标准。6、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中华法系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代(前221),到隋唐时期(581—618年)成熟。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从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到其具体法律制度,•如封建制五刑的刑罚制度,十恶等封建特权制度,还是民事制度,同居相隐、五服治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重视证据、五听、法官责任、死刑复奏、秋冬行刑、依律断罪等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唐律在承袭前朝优秀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完善,从而在体例的科学性、内容的丰富性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另一方面,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后代修订法律时都以唐律为蓝本和楷模。如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就取法于唐;而宋代法制也“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宋代基本法典《宋刑统》就是《唐律疏议》的翻刻本;明初制律主张“宜尊唐旧”,其所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唐律对周边国家的立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日本在大化革新后编订的成文法典《近江令》其篇目大都同于《贞观令》;日本大宝元年(701年)修订《大宝律令》,六卷,十二篇,其篇目和顺序也与唐律一致,只是在内容上做了诸如改“八议”为“六议”、改“十恶”为“六虐”之类的简化。•朝鲜、越南四、宋元明清时期立法•宋代立法概况•(一)《宋刑统》。•是宋朝建国以后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更定,次年律成,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这既是有宋一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其体例仿自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共十二篇,三十卷,502条。《宋刑统》在命名、体例、编排方面特色:第一,采用刑律统类的形式。刑律为主,分类附有调整刑事关系方面的格、式、敕、令,成为综合性的封建法典。这种“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的法典编撰形式,“不仅是中唐以来立法编撰形式的重要变化,也是封建律典传统命名的一次改革。”•第二,采用分门别类编排的方法,在沿用唐律把法典分为十二篇的基础上,进一步将502条律文、疏议、附敕令格式的内容划为213门。•使得宋代刑事立法出现了类似现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部分的类罪名;•第三,采用添赋敕令格式的体例。•《宋刑统》不仅载有律疏,而且在律疏相关条文后,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二百多年所审定过的敕、令、格、式,并新增“臣等起请”条,提供附有本朝时效的修改建议,以为“参详”的法律条文。开创了我国立法上敕、令、格、式合编体例的先河•总之,《宋刑统》体例变化表现为:•一是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二是篇下设门,十二篇共分213门;•三是设立“起请条”,以“臣等参详”的形式附在律文之后;•四是首创综合性法规之门。(二)编敕•所谓“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里对特定人或事临时发布的命令,通常谓之“散敕”。散敕为一时权宜处置,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要使散敕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应经过一定的编修程序,对积累多年的散敕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编敕取代《刑统》成为宋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宋代编敕的特点第一,编敕活动极为频繁,编成的敕条数量繁多。第二,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第三,编敕的地位一直不断提高。•宋神宗时,“凡律所不在这,一断于敕”;司法实践中,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