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工作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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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部工作月报(2012年12月)工作简况1.12月17日,中心班子对我部提交的全员聘任工作方案进行第一次研讨,原则上同意聘任工作的总体安排。一些方面仍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行讨论研究。2.2012年度优质服务先进集体和优质服务项目评选答辩会于12月19日在中心会议室举行。3.12月20日,组织召开年度职工座谈会。4.12月25日,完成第四季度中心和第三方满意度测评工作,预计元月4日可得到初步测评结果。5.召开12月份人事联系人工作会议,部署年终工资单上交等工作。6.完成2012年度各部门经济预算人头费部分调整事项追认的初步测算,提交计划财务部。并对2012年职工收入数据进行比对,框算年终分配总额。7.申办社保网网上数字认证证书。8.12月12日,李贤主任在上海市质量协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暨会员大会被授予“上海市质量管理优秀推进者”称号。9.截至目前“服务职工年”活动已办理各类咨询32人次。人力资源状况(预计至2012年12月31日)编制人数在岗人数非在岗人数事业编制72639企业编制40373外聘申街劳务公司3203155水大服务社26206返聘660在编人数46344121非在编人数1271270其他000总计589568212013年1月的主要工作安排1.继续按领导要求做好新一轮聘任的有关工作;2.完成2012年度职工考核工作;3.完成年终分配的各项工作;信息速递上海修改完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截止今年10月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895万人记者从12月11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市已对原有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完善修改,并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2012年10月底,上海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增加至895万人,其中农民工337.9万人;2004年至2012年10月,本市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有39.23万件;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27.31万件,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31.33万人(其中今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5.16万人)。据了解,目前,上海市政府制定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其对本市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保险的费用筹集、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的项目及待遇标准、特殊人群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有关部门、机构、用人单位及职工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基本实行了“全覆盖”。据介绍,近年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上海不断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目前沪上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2004年的9.2万元提高为43.62万元;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在上海,因工死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从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50个月计发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对致残1-4级工伤人员而言,可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标准,已按社平工资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以及对1-10级工伤人员,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都已经进行了调整。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未来上海将继续完善本市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而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上海将对部分政策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其中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责任认定办法、住院伙食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适时调整的办法、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1-4级工伤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支付标准等。据介绍,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和《工伤预防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将制定本市辅助器具配置和工伤预防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将工伤医疗费用由原来的报销制改为结算制的规定,上海也将抓紧制定本市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做出了制度安排,形成了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从而使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为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工伤保险的性质和特征,研究与安监、卫生等多部门合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继续实施和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增长机制,加大工伤康复工作力度,并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已在试行的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全面推开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政策问答问:如何办理《劳动手册》?答:《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劳动手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在劳动者失业期间《劳动手册》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手册》的记载内容包括用工、退工、培训、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办理《劳动手册》的本市常住户籍劳动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一寸证件照二张(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在国外留学取得大学本科或硕士学位证书的,在办理《劳动手册》时,需持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劳动手册》。初次办理《劳动手册》,不收工本费。问:婚假是不是计入年假?答: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问: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怎么发?答: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和待遇,按疾病待遇管理办法执行。问:请多少天病假就不能享受年休假?答: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2、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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