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基本目标,谈一谈如何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答: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实现和维护公正,并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要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做到以下几点:(1)严禁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行政机关尊重司法裁判。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3)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如材料中提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可以说,XXXX有效解决了XXXX等问题(有效促进XXX)。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是现代国家保障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制度安排。当前,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只有确保审判机关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二、谈一谈司法公开对司法体制的重要意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而这种公平正义又应当是通过司法公开和使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公平正义。非公开不足以彰显正义,非公开不足以保障公平。因此,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制度保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尔曼曾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2)高效,是指司法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最大化。没有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任何一项诉讼争议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才有意义,“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3)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只有人们相信司法是公正限制、约束权力而保护权利的时候,司法权威才会确立起来。没有权威的司法制度不是完善的司法制度。从材料看,司法公开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具体包括一下几点:(1)司法公开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2)司法公开有利于实现司法高效,……。(3)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首要前提,……。总之,司法公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的核心要素,坚持推进司法公开,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意义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权力的产生,还是权力的运行,都应全面贯彻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2)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公众参与是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不能脱离社会公正而孤立存在。公民参与司法有助于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利于保证司法权力运行的公正性,促进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3)扩大司法民主的基本途径。司法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所在,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能否广泛且深入地参与司法活动,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4)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参与是监督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参与司法,保障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防止司法擅断,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举措(1)扩大民众参与。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2)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3)实行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四、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治的力量来源于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拥护。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只有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对宪法和法律信仰与崇敬,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第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首要。一是创新普法宣传形式。要善于抓住重点、分类施教,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第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是重点。一方面,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真正让“人无信不立”。另一方面,要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实行失信发布制度,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多部门、跨地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者形成社会联防和互联互动的协同监管网络。第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领导干部带头是关键。领导不仅要带头学法,还要带头守法,更要带头用法;不仅要强化法治秩序思维,实现从人治方式向法治方式的转变,还要强化法治规则思维,认识到法治思维的本质是规则治理,从而实现从经验决策向依法决策的转变。要强化法治权威思维和法治责任思维,真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承担起重要责任。五、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与依法治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律师权利,需要做到以下要求:(1)完善律师权利侵害投诉机制,明确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主要由办案机关进行处理和救济;(2)完善律师权利侵害申诉控告机制,明确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3)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明确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4)完善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改革深水期,社会矛盾体现比较集中。要充分认清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摒弃对律师的偏见,充分保障律师职业尊严和执业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六、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2)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3)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七、结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谈谈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答: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和基本目标。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利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权,让国家权力不再恣意。司法责任制强调有职必有权,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责,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义。其次,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原被告在裁判者面前充分的表达自己的观点,符合司法的交涉性与亲历性,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第三,司法责任制强调谁审谁判谁负责,既有助于主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能实现对主办法官的有效监督。如材料所展示,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八、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简言之,就是司法人员对执法办案独立行使职权和独立承担责任。就法院审判案件而言,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所谓让审理者裁判,就是把各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力交给审判组织,由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案件审判的程序主导权、事实证据认定权、法律适用权和结果裁决权。审判组织享有的裁判权具有独立性、专属性和代表性,不容法院内外的团体或个人分享,更不受其它个人或组织干涉。所谓由裁判者负责,就是由裁判者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真实性负责、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负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负责。因违法审判行为发生冤假错案的,由裁判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九、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1)要恪守审判的独立性,让一切干预无处藏身。只有确保法官在判断证据、发现真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独立性,排除一切非法干预,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2)要坚持司法的公开性,让审判权力阳光透明。只有实现了司法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理由公开,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主张和理由才能完整呈现,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才能充分彰显,法官的权力与责任才能更加清晰明确。(3)要坚守司法的专业性,让追责机制科学有效。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任性与腐败。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机制,让法官对证据能够证明或者不能证明的法律真实负责,对选择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负责,可以大大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良知,确保司法的质量与效率,有效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十、结合依法治国的内涵,谈谈如何正确认识法治思维的含义和要求法治思维是依照法治的诸要素来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这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理性思维方式,从法律意识的角度来看,法治思维属于高级的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体系化”、“理性化”的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性思维。也是规则思维,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2)权利与义务思维。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对他们的权利应予以尊重、维护和保护,漠视、蔑视其权利,任意剥夺、侵犯其权利,就不是法治思维,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维。(3)公平正义思维。在决策工作中不应忽视公众意见和利益,不能刻意袒护个别利益群体,在行政执法中不能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4)责任后果思维。指要对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