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章合同履行履行制度在合同法中处于核心地位一、履行内容(一)约定义务:已约定和本应约定的义务。约定性(二)附随义务:以诚信须承担的义务。法定性。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例如:某大夫将祖传配方卖给某制药厂。大夫有守密义务。某施工单位在挖地基土方时发现地质松软,工程量因此加大,应负通知义务、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填写洽商记录。这是行业中的习惯。不履行此义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履行的法律要求(一)条款不明确的补救办法1、按61条处理:即首先协议解决,其次,协议不成,按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2、61条无法处理的,按62条处理。国标、行标①质量空缺:通常标准:中等水平合同目的:出版回忆录,应再现历史真相,不应捏造。②价格:市场价:订合同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处理办法。按63条。③履行地。④履行期限:随时履行,但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⑥履行费用:运费、登记费、质监费等,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涉他合同旅行【须由当事人约定】1、为第三方利益履行。2、由第三方履行。(三)提前和部分履行1、提前:不损害债权人为原则,增加费用由债务人承担。2、部分履行:处理方法与上面一样。如:承揽人甲按其与定做人乙订立的合同,应于5月12日交付5000套童装,承揽人请求于5月12日交付3000套,5月18日交付剩余2000套,但定做方拒绝,后承揽方于18日一次交付5000套。此案中,甲只承担2000套的违约责任。三、履行抗辩制度(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一合同的互负债务,依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应同时履行的债务为同时履行。买卖、租赁、恢复原状等均可发生。(二)后履行抗辩权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经鉴定合格后,甲先支付工程尾款,乙后交付房屋,但甲拖延支付,乙拒绝交房。行使此权的后果,最终是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注意问题:此案发生了与留置权竞合的问题。(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1、行使此权须由一下原因之一方可: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是指已丧失履约能力或可能性。如产品积压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等。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把公司财产转移给私人所有,以公司财产为古董作担保等行为,关键看是否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如造价、经常拖欠货款、租金等、有欺诈行为。④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如偷税漏税被罚款。股东纠纷导致企业停业等。2、权利行使和义务发生了上述情形,权利人即可行使此权。导致的结果是中止履行,但须履通知义务和协商义务。3、后果如中止后,义务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则合同解除。案例:公民甲与房产公司乙订立买卖合同,由乙卖给甲A套房屋,约定甲先付款,乙后交房。合同订立后,甲发现丙和丁起诉甲欺诈,同一单元房子先卖给了丙后又卖给了丁。四、合同履行保全制度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人债权带来损害的,为保证债权的安全而允许债权人行使法定权利的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一)与担保制度的区别保全:针对侵害债权行为而设置的。担保:促使履行债务而设置的。保全: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担保:担保合同本身反映了合同的对内效力。保全:是一种公权力,具有法定性。担保:是一种私权力,具有约定性。(二)代为权条件:二种债权都是合法且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请求权;因劳动关系产生的退休金、劳动报酬、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保险金;人身伤害赔偿权)。例如:甲银行与乙公司订立了借款合同,共500万元,约定于4月1日归还借款本息。在3月15日,甲询问乙履行合同是否有困难,乙回答有。但乙又不向丙追索丙应于3月10日给付乙的货款400万元。(三)撤销权原因:不当处分: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明知的)。涉及到第三人、受益人、受让人。例:甲公司承租了乙公司的大厦,约定于每年1月1日交付当年房租100万元。甲公司于第三年末能如期交付房租,请求部分履行,但乙将5辆进口汽车无偿转让给子公司。权利的消灭: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未行使;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权利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