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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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侵权案例分析——“采蝶轩”商标侵权案目录结语案情回顾案例分析案情回顾全球有记录的蝴蝶种类总共大约有2万多种,但长相完全一样的却难觅一双。广东中山、安徽合肥两家相隔数千里的企业,使用同一名称的商标,各自经营十多年,却突然为“蝴蝶”商标打起了官司。原告索赔额高达1500万元,创下安徽省知识产权诉讼之最,堪称该省商标侵权第一大案。案情回顾2012年9月底,广东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了状告合肥采蝶轩的重磅消息,中山市食品公司称采蝶轩系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此案于2012年12月4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案并未当庭宣判。2013年7月2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请求。案件分析焦点一:在先使用能否对抗商标权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称,早在1999年,合肥采蝶轩就已经开设了蛋糕个体店,并于2000年6月成立了以采蝶轩为字号的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合肥采蝶轩拥有销售门店200余家,在合肥市场打造出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合肥采蝶轩已经是合肥市场的著名品牌,这一品牌的培育和形成与原告没有一点关系。被告代理人认为,合肥采蝶轩公司早在上世纪90年代企业刚刚起步阶段就广泛持续地使用“采蝶轩”字样于门面、包装和销售店面的门头上。原告梁或获取采蝶轩系列商标最早是在2004年。合肥采蝶轩公司实际经营使用在先,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使用在先的经营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存在侵权一说。原告代理人表示,在先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早在1981年,原告即开始使用采蝶轩商标。被告驳斥称,1981年使用采蝶轩的是一家国营企业与原告无关对应法律条文我国《商标法》并未采用纯粹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但亦在特定的条件下保护在先使用的商标。案件分析焦点二:合肥采蝶轩是否误导消费者原告表示,被告在食品包装上使用了采蝶轩文字及图形,给消费者造成很大误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被告代理人称,从外观标识上看,合肥采蝶轩与原告所使用的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代理人称,合肥采蝶轩在合肥及周边地区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安徽地区的消费者基本上不知道广东采蝶轩,从这个角度说也不存在借用影响力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被告代理人认为,如果不是这场纠纷,很多合肥人并没有听说过广东采蝶轩。对应法律条文《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案件分析焦点三:是否关乎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目的是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人利己,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商标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最高准则。对应法律条文《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结语综上所述,在我国已使用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与注册商标一样的民事权利。从案件事实来看,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原告中山采蝶轩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使用“采蝶轩”招牌的时间早于原告获得“采蝶轩”注册商标的时间,可以认定为被告在先、善意使用并不足以成为对抗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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