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工年度考核办法为了正确评价我院在职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学校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一条考核原则: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二条考核范围:在岗的全体教职工。第三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重点考核职业道德。(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业务技术的提高及知识更新等情况。(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成果水平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第四条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一)党政干部考核等级标准。优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勤奋敬业,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良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勤奋敬业,熟悉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优良。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二)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级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教师要超额完成学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良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较强,勤奋敬业,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工作中成绩优良。教师要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教师要完成学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80%以上,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量基本符合要求。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三)职工考核等级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良好:政治思想表现好,较好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工作成绩优良。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违反工作操作规程,发生严重失职。第五条考核方法和程序。(一)考核方法:实行单位领导负责,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考核中,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10%以内。尾数为0.5—0.9的,可推荐1名到院考核小组平衡;考核时要考虑各类人员的比例。(二)考核程序:每人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学年度考核登记表》,在各自的系、部述职,由各院、系、部的领导听取群众意见后写出每个人的评语和评定考核等级,报学院考核小组核准,写好评语和考核等级意见后,交学校考核小组审定。考核结果通知本人。(三)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本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天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复核意见不服者,可以向上一级考核小组提出申诉。第六条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一)在见习期的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二)新调进工作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其调入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三)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其他专项工作的人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原单位考核,确定考核等级。(四)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期间的表现确定等级。非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五)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六)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不参加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八)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能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级。(九)1学年中,旷课或旷工半天或迟到、早退5次以上或请事假超过1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半个月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第七条考核组织机构。(一)学院成立考核小组,年度考核由院领导、系部中层干部、教工代表组成。(二)考核小组的职责是: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学年度考核实施办法。2.组织、领导、监督本单位学年度考核工作。3.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级意见。4.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三)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第八条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