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的相关事宜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1.4建筑面积:1.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设计施工一体化1.6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工程内容是由乙方所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工程造价清单所示的内容,为本合同签订的依据。1.7合同生效后,乙方在3日内完成方案设计优化,报甲方审核。二、合同工期2.1开工日期:年月日2.2竣工日期:年月日2.3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其中设计周期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具体工作完成周期参照下表:序号乙供资料及名称份数工作周期备注1装修方案设计图1套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完成2装修施工图6套方案设计通过后5日内完成3主材样板设计、选型1套4选定所有配饰并提供图样1套5提供一次现场完整技术交底施工期间随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根据施工需要赴现场服务注:乙方上述工作日周期不包括甲方论证、审定和修改、变更的时间。三、质量标准3.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3.2本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原则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3—0201)中《通用条款》(因本工程内容为装修设计和施工,如发生不能适用于该通用条款的事宜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3.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3.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四、合同价款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人民币)¥:元。其中设计费元;工程费元。五、付款方式双方议定,本项目设计施工总价款分4次付款,具体如下:5.1本合同书正式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单并审批后,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15%作为预付款;5.2施工图通过甲方审核,施工人员进场正式开工后7日内,甲方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单并审批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5%,;5.3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后,乙方向甲方报送竣工付款申请单,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5.4结算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项目整体保修期为2年,屋面防水等其他分项工程保修期限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为准,保修期满后14日内支付。六、甲方职责6.1开工前3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现场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协助办理装修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进场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临水、临电接口。6.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6.3甲方有权利在正式开工前就乙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和确认,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乙方整理设计完善,文字方案需经甲方确认。如因甲方方案确认工作的延误,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6.4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6.5在施工中如有因甲方的原因所产生的工程量增加、变更等情况,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量签证单,甲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自甲方收到之日起3日内应给予认可或有关意见,3日内没有认可或书面意见,则视为该手续已被认可。七、乙方职责7.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向甲方提供设计施工建议书和设计图纸,并按甲方要求提供开工申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和时间进度表,交甲方审定。7.2指派为乙方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7.3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如有因乙方的原因所产生的工程量增加、变更等情况,由乙方承担费用。7.4在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7.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八、有关材料的约定8.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8.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增加费用,由提供方承担。8.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应由乙方负责。8.4材料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8.5材料提供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并通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确认。九、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9.1开工及延期开工(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9.2暂停施工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3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5)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6)不可抗力;9.4工程竣工(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十、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10.1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0.2检查和返工(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因发甲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0.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甲方现场负责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现场负责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现场负责人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甲方现场负责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现场负责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现场负责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0.4重新检验无论甲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甲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十一、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1、安全施工与检查(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安全防护(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十二、工程验收与结算12.1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14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12.2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甲方接到资料后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字确认。十三、违约责任13.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违约:(1)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甲方以上违约行为构成了一般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工程款,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6)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并经过乙方催告后仍没有支付,并造成了乙方损失的,为甲方严重违约,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13.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违约:(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4)乙方每拖延一天完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行为也应向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