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记编号:硬件采购合同注:斜体红色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红色斜体文字删除。(合同后附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签订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资质证书)甲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通讯地址:(填写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谭发刚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项目联系人:(填写项目经办人)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15位代码,国税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号)发票联系人姓名:(写项目指定发票接收人信息)发票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票联系人电子邮件:乙方:(需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邮编: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15位代码,国税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乙方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必填)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具体到区县一级合同编号:项目自行编制合同审批编号:合同审批完成后手填系统流水号(合同签订时间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填写,禁止留白)(甲乙双方信息务必填写完整,并将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相关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收集备案;注意严格审查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本合同双方当事人(1)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2)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应授权,(3)具备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和条件。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设备]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1.1.3设备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或其它部件,具体见附件1《设备一览表》。1.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1.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1.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运行的现场。1.1.7天指日历天数。第二条原产地2.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均应来自于[]。2.2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设备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第三条标准3.1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格(见附件1《设备一览表》)所述的标准。如果本合同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同类企业质量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则应达到该种设备通常所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上述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第四条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4.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及其他任何属于甲方的文件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均属甲方所有。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履行完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第五条知识产权5.1除非本条款另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均不授予另一方任何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知识产权权利。乙方并保证任何人将不会对甲方使用该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提出任何异议和主张任何权利。5.2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任何主张或起诉,并保证任何人将不会对甲方使用该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提出任何异议和主张任何权利。5.3如果任何人对甲方使用合同项下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主张权利,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其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第六条设备检验和测试6.l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对设备进行检验或测试,以确认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如检验或测试需要额外费用,则由乙方承担。6.2检验或测试可以在乙方的驻地、交货地点或设备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的驻地进行,验收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甲方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费用。6.3如果被检验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设备,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设备。乙方须在自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否则视同延期交货,应按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6.4甲方或其代表在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后对设备进行检验或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设备在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6.5甲方或其代表将对货物进行外包装及开箱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在验收凭证上签字。验收凭证将作为甲方付款条件之一。6.6在交货前,乙方应让制造商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将作为甲方的验收的一个参考资料,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6.7甲方在验收凭证上的签字确认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乙方对于设备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第七条包装7.1乙方应提供设备运至合同约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设备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7.2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第八条装运标记8.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上做出以下标记:(1)到货地址及收货人;(2)发货地址及发货人;(3)设备名称、品目号。8.2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臵、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第九条装运条件9.1乙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及交货地点交货。9.2交货日期以甲方指定验收人在设备验收合格凭证上的签字日期为准。9.3指定目的地在附件1中规定。第十条交货和单据乙方应在设备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设备说明、数量、运输单据号码及日期、启运日期、到货地址等通知甲方。第十一条运输乙方应负责办理将设备运至本合同中指定目的地(项目现场)的一切事项,并承担运输费、保险费等在内的相关费用(该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第十二条伴随服务12.1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2)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乙方厂家和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设备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5)附件3所承诺的其它服务;12.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设备的合同价中。12.3如果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述伴随服务,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完成对违约情形的改正,提供上述伴随服务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第十三条备件13.1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设备在保修期内所需的备件。13.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保修期满后,若备件将停止生产,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保修期满且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型号和规格。第十四条设备保修14.1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保修条款见附件3。14.2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14.3在保修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4.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设备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由乙方承担。14.5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4.6设备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内,甲方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第十五条索赔15.1如果乙方对设备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保修期内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约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根据设备的缺陷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设备的保修期。15.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15.3如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合同价格及付款16.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设备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及分项报价见附件1。本合同不含税价格为RMB元(大写:整),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税额为RMB元(大写:整),价税合计总金额为RMB元(大写:整)。16.2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价格、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费用,还包括合同相关所有税费、技术资料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除合同价格外,甲方无须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价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16.3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16.4付款期限:(1)乙方将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产品及约定的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合格、认证通过后,个月内支付%货款,剩余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货款支付以本合同指定乙方账户为准。如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项目部资金困难,则相应延长支付期限,具体付款时间双方协商,但此种情况下导致的逾期付款不属于违约,乙方给予理解,承诺不因此主张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该条打印时加粗作特别提示)16.5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支票或其他方式。若双方决定采用转账方式付款甲方应向乙方以下账户进行付费:乙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甲方。16.6甲方在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十七条价格及价格承诺合同生效后一年以内,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补充合同的方式采购与本合同相同型号的产品或升级型号的产品(如本合同列出的产品,乙方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生产,乙方必须提供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