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管动态及违规案例剖析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7年11月30日内容提要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概况违规案例解析启示123最新监管动态及违规案例剖析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概况中小板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分类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违规情节的严重性给予如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口头警告限制交易监管函关注函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公开认定公开谴责中小板违规处分业务流程•问询函•约见谈话涉嫌违规•向拟处分对象发出处分告知书•责任减免权利及期限处分告知•提交责任减免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处分免责•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最终处分决定处分发文中小板历年违规处分概况2011年至2017年9月,中小板给予上市公司等相关当事人处分280家次。其中,通报批评223家次,公开谴责57家次,期间无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案例。16212201120617311314517151215621241050100150200250监管函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监管函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监管函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监管函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2017Q3201620152014近三年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情况中小板纪律处分对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上市公司现任(时任)董监高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交易所的监管对象包括以下相关人员(纪律处分对象):近三年违规主体纪律处分情况违规主体2014201520162017Q3董监高9583股东8141513上市公司871810中介机构33其他12合计:25274431根据对2016、2017年的处分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及股东仍然是最主要的违规主体。2017年Q3违规主体中股东违规占比为42%;上市公司违规占比32%。中小板近三年主要违规类型情况违规主体违规行为2017Q3201620152014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规3985业绩预告及快报披露违规752募集资金使用违规11对外担保违规1会计差错2小计:101888董监高敏感期交易2125未勤勉尽责133违规减持151短线交易1小计:3859股东权益变动披露违规434短线交易1违规减持4331敏感期交易重大信息披露违规444资金占用4443小计:1315148中介机构会计师违规12保荐代表人违规21小计:33其他重组标的股东2合计:31442725纪律处分主要影响后果上市公司:强制终止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延长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再融资: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非公开发行股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股权激励:被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重组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董监高: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证监会九号文)大股东: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证监会九号文)董秘: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股票上市规则》第3.2.4条)。违规案例解析1、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规掩人耳目—不履行审议程序2014年12月与2015年12月,某公司两次以土地资产对外投资,分别实现营业外收入8,093.19万元与1.19亿元,分别占2013与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对公司当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针对上述事项的首次披露公告中未就投资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准确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违规事实规则依据1、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第9.3条。2、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了第3.1.5条的规。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违法了第3.1.5条和第3.2.2条。处分情况1、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隐瞒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一)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2014年10月,公司将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R公司,本次交易价格为1,244.31万元,占公司2013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的1.2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R公司董事,是公司的关联人,公司与R公司和之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对该关联交易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6年3月30日,公司才对外披露。(二)日常关联交易2011年至2014年,Q公司向公司供应蔬菜等生鲜产品。Q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中一位监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侄子。Q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某子公司地址一致;Q公司的的500万元注册资金来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与Q公司交易采用预付货款形式,预付款支付进度明显异于其他供应商;Q公司的主营业务依赖公司,公司是其主要客户。根据以上事实,Q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Q公司为公司关联人。2011年至2014年,公司与Q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214.88万元、6,057.89万元、3,667.26万元、2,741.73万元,分别占公司2010年至2013年末净资产的5.70%、5.23%、2.78%、2.64%。其中,公司与Q公司于2011、2012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直至2016年3月30日,公司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并经2016年4月21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违规事实规则依据1、公司违反了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0条。2、董事长、总经理违反了第3.1.5条。3、董事会秘书违反了第3.1.5条和第3.2.2条。处分情况1、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对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隐瞒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虚假披露—严厉打击失信行为2015年11月26日、2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11月30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12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对B基金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增资1.9亿元,同时将吸纳不超过8名合伙人以不超过8亿元的出资额入伙。同日,公司又披露了《关于B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称拟出资1.3亿元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12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B投资基金参与认购M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告》,认购额为2.34亿元。经查实,公司在2015年11月27日前,已经筹划并拟定了对B基金增资、B投资基金出资认购M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事宜。故公司11月30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不真实,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不真实、不完整。违规事实规则依据1、公司违反了第7.4条和第7.6条。2、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了第3.1.5条。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违反了第3.1.5条和第3.2.2条。处分情况1、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虚假披露--忽悠式重组2014年8月22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重组标的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重组标的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资产2.04亿元、3.40亿元、4.70亿元、5.03亿元,分别占重组标的当期总资产的47.54%、53.91%、52.87%、53.00%。重组标的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4月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8亿元、1.83亿元、2.38亿元、0.41亿元,分别占重组标的当期营业收入的34.89%、36.90%、42.62%、44.25%。。违规事实规则依据1、公司违反了第2.4条、第2.5条。2、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了第3.1.5条的规。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违法了第3.1.5条和第3.2.2条。处分情况1、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对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3、对重组标的股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4、对会计师、财务顾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虚假披露—诚信为本一、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信息披露不真实2015年3月6日、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5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其中披露,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公司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经查,自2015年1月以来,公司未就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与相关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盈利预测的业务约定书和保密协议,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也未就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前述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二、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关系事项的信息披露不真实2015年5月27日,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提前解除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正常的融资结构调整。但在2015年8月27日,公司披露于2014年3月因未及时支付租金而与其发生诉讼,2014年6月,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公司6个银行账户和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3,600万股被司法冻结,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支付了全部欠款、利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共计4,313.91万元,并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公司在《关于2014年度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提前解除与租赁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违规事实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等事项公司因未偿还贷款、被多家银行起诉,公司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司法冻结。前述重大诉讼、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事项,直至2015年8月27日,公司才在《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中披露。四、不配合监管工作,未按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2015年3月20日和5月8日,本所分别对公司发出关注函和2014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分别于3月27日和5月12日前向本所报送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经多次督促,公司直至6月20日和5月27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2015年6月5日,本所接到投资者投诉称公司存在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未如实公告的情形。本所要求公司自查后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对外披露,公司申请股票于当日开市起停牌。经多次督促,本所于2015年9月2日对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于9月8日前提交董事会意见同时对外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直至2015年10月21日,公司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违规事实虚假披露—诚信为本规则依据1、公司违反了第7.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1.3条、第13.3.3条、第17.1条。2、实际控制人违反了第2.7条、第11.11.4条。3、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违反了第3.1.5条。4、董事会秘书违反了第3.1.5条和第3.2.2条。处分情况1、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2、对公司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