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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典型事故案例案例一东莞某管桩公司“5·2”起重机械事故案例一、事件回顾:2016年5月2日,东莞某管桩公司起重机司机陆某(未取得起重机械司机证件)利用起重机将3根管桩吊运至货车上,在卸货完成后,陆某违规操作,在未能确定自制吊具完全起升到管桩最高处以上时,运行大车运行机构,引起自制吊具意外钩起1根管桩,产生斜拉后自制吊具从管桩内孔脱落,导致该管桩坠落,砸中从货车旁边经过的朱某,致其死亡。二、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陆某违规操作导致管桩坠落,砸中朱某,致其死亡。2.间接原因:(1)东莞某管桩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到位;(2)陆某无证操作;(3)朱某违规进入作业区域。3.事故的主要原因:(1)陆某违规操作,无证操作;(2)东莞某管桩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到位。4.事故的次要原因为:朱某违规进入作业区域。案例二深圳某港口机械公司“2·24”起重机械事故案例一、事件回顾2016年2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集装箱码头发生一起起重机械挤压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详细经过如下:2016年2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深圳某港口机械公司驻蛇口码头桥吊组组长何某(事故受害人)接到蛇口码头公司工程部岸桥组对QC47#岸桥(事故设备)起升钢丝绳润滑的工作任务,随即安排该公司员工蔡某与其本人共同执行,何某是该工作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兼指挥手,蔡某负责执行具体润滑任务,蛇口码头公司安排其作业人员黄某协助配合。起升钢丝绳润滑作业依次分为机房卷筒、后大梁平台处、主梁与前大梁铰点附近、前大梁端部四个位置。当日15时30分左右,在完成铰点附近钢丝绳润滑工作后,何某、蔡某在小车顶收拾好工具物料,随后何某用对讲机指挥黄某将吊具拉到最高处后将小车从第三工位慢速向前移动至第四工位前大梁端部位置,此时蔡某蹲在小车顶右前区域,朝向前方靠海一侧,何某在蔡某左后边即小车顶左后区域,然后小车开始启动慢速往前移动。在小车还有几米到达大梁最前端时,蔡某听到何某“哎哟”声就立即用对讲机呼叫“停车”,小车马上停下,蔡某回头看到何某被夹在前大梁左侧减速传感器支架和小车左后侧液压缓冲器无杆腔及支座之间,当时何某意识清醒,叫蔡某和黄某帮助他侧身并扶起至小车顶中间位置,随即黄某通知岸桥组主任张某赶到现场,发现何某受伤情况后,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16:00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约16:30左右,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到蛇口人民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对事发起重机进行了技术勘验。根据该院出具的编号为2016AHJ40009的《特种设备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显示,事发起重机质量、安全性能满足相关要求,此次事故与设备相关结构及机构的安全性能无直接关联,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起重机维保工(何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岸桥小车开动过程中,没有退回司机室顶部安全位置,而是进入小车架顶部的作业禁入区域,以致被岸桥小车挤压导致其受伤死亡。(二)间接原因深圳某港口机械公司在日常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上存在问题:1、未履行应有的责任义务,对员工进行足够的技能和安全培训,作业维保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2、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日常起重机维保现场的巡查管控措施不力,对发现的违规作业现象未能及时制止;3、事故现场维保作业人员何某不严格依规按章维保起重机械设备,个人作业行为随意,其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明显不足。案例三中山“2·23”起重机械坠落事故案例一、事件回顾2016年2月23日,中山市某管桩公司第三堆放场发生1起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由于卸吊的管桩坠落致1人死亡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详细经过如下:2016年2月23日晚上21:12左右,中山市某物流公司平板运输车司机刘某驾驶平板运输车(车头号牌为粤T14510、拖挂车号牌为粤T0974挂)从中山某管桩公司M堆场转运“φ500mX13m”管桩到DE3#堆场,因当班持证的起重机司机请假,堆场的司索工(挂钩手)郭某便擅自操作起重机进行管桩吊卸,并由平板运输车司机刘某配合进行管桩司索作业(挂钩)。当吊卸到倒数第二层的最靠边那根管桩时,刘某先挂好了靠近驾驶室那一端的索具,再到另一端进行挂钩。站在车上进行挂钩作业的刘某挂钩完毕跳下车厢尚未走到安全区域,郭某便操作起重机起吊管桩。在起吊过程,靠近车尾一端的索具突然脱钩,刘某趴在地上躲过了坠落的管桩,但紧接着管桩另一端的索具也脱钩,整根管桩坠落到地面后往回(靠近平板运输车方向)滚动,刘某躲避不及被往回滚动的管桩碾压到头部,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1.中山某物流公司司机车刘某,违规擅自进行管桩挂钩作业,因未经过司索作业(挂钩)岗前培训,未掌握挂构操作要领,操作不当(挂钩未到位);2.中山某管桩公司员工郭某(普工)无证上岗,擅自操作起重机进行管桩装卸作业,在操作中未能及时发现挂钩未到位的不正常状态且未等刘某走到安全区城便开始起吊管桩,导致在起吊过程索具脱构、管柱坠落酿成事故。(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中山某物流公司刘某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起重机升降过程未按规定站在安全区域,管桩坠落时躲避不及被碾压致死。(三)事故的主要原因:1.中山某管桩公司员工郑某(班长)在明知郭某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其在起重机持证司机不足时顶替起重机司机操作起重机进行管桩装卸作业;2.中山某管桩公司员工郭某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章操作起重机导致事故发生。(四)事故的次要原因:1.中山某管桩公司场地主管蒋某、安全办主任刘某、生产部经理刘胜某、总经理赖某等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不强,制度执行不严,监督检查不力;2.中山某管桩公司对新员工以及外协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3、中山某物流公司对司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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