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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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绪论一、教育法治化的历史趋势与内在逻辑(P1)(一)教育法治化是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名解)(二)教育法治化包含三个内容:(简答)1、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化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只有有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才能使教育事业在建设和发展中有法可依。2、教育执法。教育法治化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去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3、教育守法。教育守法是教育法治化的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只有在杯教育主体遵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规范和引导作用。(三)教育法治化的特征(简答题)1、教育法治的权威化。它体现在教育领域法的权威化和法治的权威化。2、教育治理的法律化。任何主体对教育的干预和影响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3、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关系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职责必须明晰、规范并加以保障和保证。4、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蕴含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法治精神也体现了主体的自由平等意识、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以及权利义务观念。二、教师法治素养与法律践行的能力(P8)Q:如何理解并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论述)(一)公民的法治素养是公民在社会实践中关于法治的认知、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二)1、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标志。法治社会的形成和良好运行前提是全体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治素养。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社会职责,这个群体既是公民也是教育者,这一双重属性对教师的法治素养要求更高。体现在:(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教师更应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升了,才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高等教育面临更多更复杂性的问题。只有教师法治素养提升了,才能从容应对各种教育问题。2、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体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精神。(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教师的法治意识实际上就是教师在日常行为中法治观念先行。(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法治思维是指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法治精神蕴含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也体现了主体的自由平等意识、规则意识、契约精神以及权利义务观念。3、教师法治素养提升途径(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第一章高等教育政策总论三、双一流的总体建设目标(简答)P31着眼于国家“两个一百年”的战略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四、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主要任务(2010—2020)(简答)P36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政策五、高等教育教学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专业设置条件(简答/选择)P57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六、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题型不定)P65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学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结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在2015年修订七、增加关于考试舞弊的相关条款(简答/论述)P85、P1131、新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2、新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一下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作弊: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3、除此之外,《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我国教育的性质(简答/论述)P86我国教育基本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1、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些内容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方向,最后落脚于教育是人民的事业,要为人民服务,教育培养的人才要为中国特色社会注意建设服务。2、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从宏观来看,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从微观来看,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充分体现了教育的人民性。3、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教育法》规定“四个加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教育。4、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核心和保证,也是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和成功的根本所在。九、我国教育的目标(简答/选择)P87教育本质是培养人才,为社会服务,教育目标则体现培养人才的方向和规格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1)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可靠的接班人;(2)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3)培养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错误的人才观;(4)培养的人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十、《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简答)P97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十一、受教育者权利(简答)P103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属于内部管理性质,受教育者如不服可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决定,实际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机会和可能性,属于行政处罚”)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十二、《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章程应当记载以下事项(题型不定)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的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十三、章程内容的分类(简答)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者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则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虽然法律规定这些事项,但是否记载于章程中,可由当事人决定,若不记载,也不影响章程效力;3、任意记载事项,除以上两类之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记载入章程的事项。十四、高校章程制定程序(选择)成立起草组织、形成章程草案、征求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室会议审议、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批准机关、核准机关进行审查、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文本。十五、聘任制(简答)一般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用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的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自主性;2、关系的合同化;3、形式的可选性。十六、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选择/案例分析)(一)高等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如果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对学生做出开除,退学处分,不予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成立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为能够受到司法审查。(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二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露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十七、高等教育权利救济方式(简答)权利救济: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一)教育申诉制度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后能寻求的申诉包括两类:1、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可简称为“校内申诉”;2、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可简称为“行政申诉”。校内申诉程序1.校内申诉的受案范围(选/案例)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2.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选/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3.校内申诉的程序(简答)(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复查;(4)复查决定的做出行政申诉制度高等学校学生如果对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徐)(二)教育行政复议(简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包含以下三种情形:(1)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以高等学校为被申请人;(2)不服高校处分和复查决定,又对行政申诉决定不服,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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