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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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八条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一)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九条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组织、策划者: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参与打架者: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凡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出具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有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三)作案价值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五)作案价值在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作案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第十一条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损坏价值在500元及以上,800元及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坏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学生在校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打麻将,违反的,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初次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参与赌博或参与赌资较大的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提供赌具、赌场、赌资但未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道德规范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登录黄色网站,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黄色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制毒、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学生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进行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刀等各类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藏匿、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喝酒(包括啤酒、果酒等)。凡喝酒或酗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喝酒滋事(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任意一种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乌海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造成火险、火灾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一学期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5—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参加院内课程考试(查)以及由我院组织的国家及自治区的各种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查)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警告处分:1.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向他人借文具、变动座位;3.考试过程中向其他考生问话;4.考试过程中回答其他考生的问话;5.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6.交卷后逗留在考场内和已交卷同学谈论与考试有关的内容;7.考试过程中向其他考生打手势或发暗号;8.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一般行为。(二)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查)成绩以零分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未经允许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资料;2.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等介质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3.考试中与监考人员无理取闹;4.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5.交卷后逗留在考场内和未交卷同学谈论与考题有关的内容;6.隐匿空白试卷和答题卡;7.抄袭他人答案。(三)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查)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记过处分:1.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2.毁坏、藏匿、抢偷他人试卷;3.交换试卷;4.刁难、谩骂、恐吓监考人员;5.伪造考试证件;6.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较严重行为。(四)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查)成绩以零分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有预谋的合伙作弊;2.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3.受到强迫、威胁等,未予举报,实施作弊行为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五)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2.组织作弊;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4.因违反考试纪律,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而再次违反考试纪律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第三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中所用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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