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情感,是故乡情。有一种情感,是父亲的至交。七月的一天,外甥女结婚,我借光回到了久违的故乡。推开了表姐家门,屋里很多人,只见炕上坐着我的姑姑,旁边有一位我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的身影跳入了我的眼帘。我兴奋的三步并做两步来到她面前,握着她的手激动的喊着王大娘,我的眼泪在眼圈里含着。很多年没有见面了,我们寒暄几句,只听王大娘说,王建文你看这是谁回来了。我转过身看到的是王大爷,还是那慈祥可亲的脸。王大爷激动而又深深的握着我的手道,这不是小敏吗,这不是小敏吗,你现在在哪生活呢,你爸你妈都还好吧?你爸身体咋样?还喝酒吗?我一一的回答着他,看到他的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就像看到了自己的闺女回来了一样。我看到他们就像看到了自己的父母亲一样。王大爷和我爸爸是最好的至交好友,从我记事起就知道,他们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当然也会有的时候意见不统一两个人吵架,可是从来没有吵散过。九几年的时候我们的生活都不富裕,我们家姊妹又多,爸妈带我们真的很辛苦。我们家离学校十多里路,那个年代的东北冬天温度很低,多在零下四十几度很冷很冷,于是我就住在王大娘家上学。记得有一次我感冒发烧,王大娘就带着第一部分:旅游法律法规知识第二部分:旅游职业道德与服务规范中国.涟水.五岛湖景区旅游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中国.涟水.五岛湖景区*目录CONTENTS旅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投诉中国.涟水.五岛湖景区*旅游法1中国.涟水.五岛湖景区《旅游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旅游法》对景区的影响《旅游法》框架一、《旅游法》制定的背景旅游发展定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09.12.1)1、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旅游业发展定位: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产业:指有广阔市场前景、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关键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产业。支柱产业:指产业规模大,增加值在GDP中占5%以上。现代服务业:“三高三新”:指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传统服务业,向社会提供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层次、高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产业。2、单项立法得到实质性突破提出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3、在对旅游认识的观念上取得重大突破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提出: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1、旅游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旅游法》框架2、《旅游法》内容共设十章112条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与职责、旅游发展原则、旅游消费导引、旅游经营原则、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行业组织第二章旅游者七大权利: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四大义务:文明旅游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告知及配合义务、规范出入境义务.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规划入法”:规划编制主体、内容、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规划实施、评估旅游产业促进:旅游政策支持、旅游区域合作、产业融合发展、国家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第四章旅游经营旅行社(导游、领队)市场准入、经营规范、质量保证、禁止商业贿赂、强制责任保险、经营者权益保障景区开放要求、门票价格、流量控制新业态经营许可要求:民俗、乡村旅游经营、高风险旅游经营、网络旅游经营交通、住宿等服务的履行要求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第六章旅游安全监管部门、内容、救助及处置程序、要求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机制、职责、行业自律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处理部门、受理途径、范围第九章法律责任涉及旅行社、导游及领队、景区等经营主体违法的处罚第十章附则主要涉及经营者、景区、包价合同、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概念的界定三、《旅游法》对景区的影响(一)限定了景区的开放条件,对景区的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划我国景区依据国家标准,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但是,现行的旅游法规并未对景区建立的条件进行硬性规定。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景区建设往往缺乏规划,无序开发、盲目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旅游资源的极大浪费,给生态环境也带来非常严重的破坏。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第二十条(规划编制)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二十一条(规划内容)旅游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游产品开发重点、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等内容。旅游发展规划可以根据需要对旅游活动聚集的特定区域内的项目、设施和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划衔接)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与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林地湿地草原森林公园保护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第二十三条(规划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原则,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利用。第二十四条(规划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或者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政策支持和区域合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第二十六条(资金支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第二十七条(设施建设安排)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信息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八条(项目和产品开发)国家鼓励旅游与工业、农业、林业、商业、文化、体育和科教等产业及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各类资源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要求对最大承载量进行控制我国小长假、黄金周期间,许多景区都会呈现井喷,景区环境不堪重负。因旅游者爆满,造成人员大规模滞留,甚至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对景区旅游的管理安全与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旅游法对景区控制最大承载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这将避免高峰期景区内旅游者拥挤的现象,从而进一步提升旅游质量,保障安全的游览环境。门票预约为景区控制旅游者接待数量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同时也促使景区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建设,智慧景区的建设步伐也将加快,以合理控制客流量。然而,如何结合各景区实际情况核定最大承载量,成为景区主管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相关法律条文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三)景区门票价格及收费相关规定在我国,景区门票价格随意上涨的现象屡见不鲜,引发了公众对旅游市场能否良性发展的担忧。各大涨价景区打着景点扩建、提升服务、成本上升的幌子,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涨价潮,三年限涨令并未能阻止其迈开门票涨价的步伐。相关的法律条文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四)明确了景区对旅游者负有安全责任旅游安全工作一直被视为旅游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旅游局在1990年便出台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也编制了《旅游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但是,在这些规章文件中,景区对旅游者负有的安全责任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景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后,景区与旅游者之间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可能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困难重重。意义旅游法的出台无疑解决了这一困局,填补了景区管理上法律依据的空白。该法规定景区应当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旅游法条文》第七十一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设施设备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二)预防危害的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二条(旅游经营者的事故救助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第九十四条(景区的责任)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放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