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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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集中精力,积极投身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彰显人才培养特色,表彰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订本奖励办法。第二条教学奖励的类别、时间、原则(一)奖励类别。分为教学成果类、教学项目类、教学质量类、教学研究论文类、教学管理类等。(二)奖励时间。按照当年获奖或完成情况进行,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三)奖励原则。同一奖项多次获奖时,按最高金额奖励。由学校确定、报省及以上备案的项目,不给予奖励。第二章奖励办法及标准第三条教学成果类奖励(一)国家级奖州师范学院独立申报获得的奖项按100%奖励。合作申报获得的奖项排名第一的按60%奖励,合作申报获得的奖项排名第2二的按30%奖励,合作申报获得的奖项排名第三的按10%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奖项类别奖励标准(万元)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00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60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0(二)省部级奖表2省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奖项类别奖励标准(万元)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30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5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5(三)以上奖励不包括各种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盖国徽印章为准)颁发的各类教学单项奖,其奖金标准参照以上标准减半执行。(四)校级奖表3校级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奖项类别奖励标准(万元)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0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0.5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0.3第四条教学项目类奖励教学项目,包括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特色(重点)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教改项目,规划(精品)教材等,奖励额度如下:3表4州师范学院教学项目奖励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级别奖励标准(万元)精品课程国家级2.0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国家级2.0特色(重点)专业建设点国家级2.0教学团队国家级2.0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2.0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2.0教学改革项目国家级2.0规划(精品)教材国家级2.0第五条教学质量类奖励(一)国家级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励5万。(二)省部级奖省级教学名师,奖励2万。省级教坛新秀,奖励0.5万。省级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奖,奖励0.3—0.1万。(三)校级奖校级教学名师,奖励0.5万。校级教坛新秀,奖励0.3万。校级课堂教学质量奖,奖励0.1万。校级实践教学优秀指导教师,奖励0.03万。校级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奖,奖励0.08—0.03万。第六条教学研究论文类奖励4(一)按照《州师范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师院发〔2010〕3号)进行奖励。(二)根据《州师范学院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师院发〔2009〕9号)第22条,对高教类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给予一定奖励。第七条教学管理类奖励省级教学管理优秀单位(集体)省级教学管理先进个人校级教学管理优秀单位(集体)校级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第三章奖励程序及其它第八条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每年12月31日前由个人向所在学院申报(含离退休人员)并提供支撑材料(复印件),经学院审查、教务处与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逾期不再受理。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由我校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国际性、全国性、省级有关学科竞赛按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规定进行奖励。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由学校教学奖励专项经费列支。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56主题词:教育教学办法通知州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2011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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