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第三人执行直接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得出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概念,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他人之间诉讼而由于该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诉讼判决的诉讼。1)甲乙签定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甲违约,乙起诉,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生效后,丙认为甲已经将房屋卖给自己,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卖房。遂提出撤销之诉。2)甲欠乙1000万,乙起诉,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甲以自己名下的房屋抵债给乙。调解生效后,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所有人,甲无权以房抵债,判决后,丙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3)真实案例:原告为A村委会,被告为B和C。B与C于2012年在法院达成了拆除临时库房的协议,并由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给予了确认。后在执行庭对涉案库房进行拆除时,A村委会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A村委会向法院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理由是:2008年3月5日,A村委会与B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A村委会将其位于村十字路口西北角0.98亩土地出租给B使用,期限为5年,B利用土地建设190平方米的简易库房,期满后归A村委会所有,B在协议期内不得拆除房屋。A村委会认为B建设的临时库房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双方对于房屋的处分已有明确约定。第二被告C对于第一被告B所建房屋及其所占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两被告的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起诉要求撤销B和C的调解协议。笔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针对的是法院确认他人错误处分自己财产的协议调解书4、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程序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297条规定了四种情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特别程序的案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公司代表人乙欠债权人丙的钱,甲与丙签定了抵押担保协议,以甲公司的厂房、设备等为抵押物为乙的债务做担保。后乙没有还钱,丙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196条、197条的规定作出了实现担保物的裁定。甲公司的债权人戊认为该实现担保物裁定损害了戊的利益,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该裁定。第三人不能提出撤销之诉。问题:戊如何救济?戊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依据:民诉法解释374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虽然案外人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可以申请异议。效果其实也是一样的。属于特别程序错误的救济。5、注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登记立案民诉法解释208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对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124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虽然也进行一定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但基本上是形式审查,较为宽松。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使用的是民事诉讼法56条的规定,不是119条的规定,因此,立案审查更为严格,不能当场登记立案,而是根据解释的规定,要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交给对方当事人,并等待对方当事人在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三十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二)案外人执行异议这是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都有关联的制度,所以简单说一下。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的规定,既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同时还涉及到执行异议的规定。2、基本概念案外人有权提起两类执行异议:一是根据22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类:1)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如因同一事由对被执行人连续两次采取拘留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而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冻结清单和裁定书;对登记财产的查封,未依法赴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等。2)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如拍卖财产公告天数不符合规定;对于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未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即对第三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等等。第二类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有关的执行异议,即根据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3、案例乙向甲借钱,双方当事人签有担保物权协议,约定用乙的房屋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但在房屋登记机关载明:房屋只担保主债权。后乙未还钱,甲起诉,法院判决用乙房屋的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主债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房屋拍卖。这时,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异议,认为拍卖所得只能就主债权部分优先受偿,不能及于利息部分。(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基本概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或者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也就是说,案外人并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而是其有充分的理由能够对抗判决的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既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包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即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中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对该标的物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形式上体现为是否排除执行行为的纠纷,实质是对于同一执行标的,案外人所享有的实体权益与执行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谁应当优先保护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该执行标的的权属有纠纷。注意: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解释305条,除民诉法119条规定外,还包括: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被提起。3、案例典型案例1):开发商欠银行贷款未归还,银行起诉开发商还钱,胜诉后申请执行。法院查封开发商名下的一栋楼房。此时,小业主们(因种种原因没有过户,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小业主已经买了房但没有占有,或者已经支付全款,或者支付部分但已经占有等等)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认为小业主有道理,做出中止执行裁定;二是认为小业主没有道理,裁定驳回其申请。在第一种情况下,银行提出一个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执行;在第二种情况下,小业主提出一个诉讼,要求不予执行。小业主提起的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2):2004年9月21日,一中院判决债务人B公司偿还债权人A公司一笔欠款,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一中院申请执行。一中院于同年11月5日查封了债务人B公司名下一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期间,案外人C提出异议,对该房产主张权利,根据是同年11月25日二中院的判决:判令B公司将同一房产返还给C公司。执行法院(一中院)认为,二中院判决确认的是C公司对B公司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不能作为确认物权归属的依据,于是裁定驳回案外人C公司的执行异议。此后,案外人C公司向执行法院(一中院)提起异议之诉,一中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判决:确认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C公司;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这几个案例都可以看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是对原判决本身有意见,而是认为不该执行该标的物,起诉要求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理由都是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4、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利?目前常见的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有:1)所有权。2)已支付全部货款的买房人的占有权。理由:根据是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如果债务人(被执行人)已经出卖房屋,买受人支付了房款,并且取得对房屋的占有,只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如果买受人没有过错的话,该买受人对房屋的占有,可以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这是最高法院创立的一项司法解释规则。此项司法解释规则在物权法颁布之后仍然有效。上面第一个案例就是典型代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关于抵押权与购房人住房保障权冲突的问题”又重申: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同买受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依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