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湖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word.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word.行。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一条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工段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规模较大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子公司、分公司、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事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法补选。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本单位同意的活动,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word.受影响。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本单位情况,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四)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第十八条罢免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二十条不足五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二十人;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七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确定,但不少于四十人;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确定,但不超过五百人。第二十一条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建立。新设立且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开业投产、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word.职工代表大会如遇企业停产整顿等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不足二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但不少于五人;职工代表二百人以上的,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八左右。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获得本单位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菠、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活动经费,由本单位承担。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三)组织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word.(四)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议题;(五)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六)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提名或者组织提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九)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一)不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或者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工会委员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妨碍、阻挠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反映,也可以向上级工会委员会、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申诉。word.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并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民主管理。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其职权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文件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方便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