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宪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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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本章导语国家基本制度是指规范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并由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性质的要求。它不仅为国家政权的有序运转以及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等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稳定、普遍的依据和保障,而且对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本章主要对国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进行介绍。第一节经济制度一、经济制度概述(一)经济制度的概念经济制度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调整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又称社会经济结构。我国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二是确认分配关系的制度,主要是分配制度,是经济制度的重要方面;三是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经济管理制度,如计划经济体制或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有内在联系的其他国家经济制度等。(二)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确认和维护国家经济制度就成为其重要调整对象与内容。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虽然没有集中对经济制度作出规定。进入20世纪以后,为强化对经济制度的保护功能。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开始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对经济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把确立新经济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历部宪法也都对经济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用来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需要而结成的经济关系体系。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而产生的。(一)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有以下几方面含义:第一,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对生产资料拥有最终所有权第二,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第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指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认识和理解宪法对于我国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规定,必须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前提。(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历史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深刻分析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出中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宪法规定的所有制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2.多种所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对于宪法所规定的分配制度,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1.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唯一标准来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特点。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实质就是按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指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允许按照生产要素分配。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宪法中正式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属性。第二,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第三,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宏观调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第二节政治制度一、政治制度概述(一)政治制度的概念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它由一系列规范政治主体活动的准则、体制、惯例等因素构成,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国情所决定的。(二)政治制度与宪法的关系宪法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有的西方学者甚至直接以宪法来指称政治制度。实际上,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在我国,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色。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实际而创立的新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体现在:1.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2.人民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3.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4.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上几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1.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2.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得到充分落实。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五)选举制度1.选举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总称。选举法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与程序保障。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一,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第二,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等原因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第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选举中,选民不用署名,一般须亲自书写选票并将已填好的选票投入密封的投票箱或以直接按电子表决器的形式自由表达选民意志。3.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第一,组织机构。第二,选区划分。第三,选民登记。第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第五,选举投票与结果确认。第六,代表的辞职、罢免与补选。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政党制度概述1.政党和政党制度的概念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党组织、政党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行为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2.政党制度的主要类型从形式上看,当代政党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一党制,指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合法政党的政党制度。第二,两党制,指两个主要政党通过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或赢得总统选举胜利而轮流执掌政权的一种政党制度。第三,多党制,指一个国家中两个以上的政党单独或联合执政或几个政党联盟执政的政党制度。第四,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指一个国家由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政党作为执政党,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党制度。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和根本制度,同时与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政治经济状况和民族文化传统密不可分。(二)我国政党制度的形成发展、显著特征和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共事的产物。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显著特征第一,在政党关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第二,在政权运作方式上,坚持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第三,在协调利益关系上,坚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照顾同盟者的具体利益。第四,在民主形式上,坚持充分协商、广泛参与。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服从服务大局、广泛凝聚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第二,充分发扬民主、扩大有序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第三,积极协调关系、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四,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加强团结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人民政协主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个方面的政治职能。1.政治协商2.民主监督3.参政议政(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选举民主是指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是指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是在中国人民民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既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运行载体和实现形式。(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与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合乎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体现于:(1)历史依据(2)现实情况(3)政治基础(4)理论依据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二)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2)尊重历史传统(3)各民族共同协商2.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2)建立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3)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之内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4)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之内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此外,鉴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较为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现行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1.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2.促进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3.维护国家统一4.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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