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19.04.18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蒋晓菲2019年4月18日上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背景4背景一2014-2017年从事建筑业农民工情况国家统计局2018年4月发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8亿人。2017年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为18.9%,建筑业农民工人数为5415万人,仅次于制造业,位居第二位。年度从事建筑业农民工人数(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比例2014610922.320155854.621.12016566220.12017541518.9基本情况5背景一建筑工人老龄化严重从业人员老龄化现象、“招工难”现象日趋严重随着时间的推移80后、9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加入建筑行业,建筑业工人老龄化现象会越来越严重基本情况15%60%25%从业人员年龄结构29岁及以下30岁及到40岁40岁以上6背景一建筑工人劳动强度大工作特点是:时间长、强度大。每天工作时间在8到10小时的占总数的近50%,6到8小时的占到37%,10到12小时群体占比10%我国建筑业工人工作8小时以上的群体占到总数的近60%。基本情况7背景一工人组织化程度低施工企业长期采用管理层与作业层“两层分离”的模式运营,造成了用工方式极不合理。既不与工人签合同、交社保,也不组织培训。建筑用工处于缺乏有序组织和管理的状态。基本情况8背景一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缺乏保护自我权益的意识,超过60%的建筑务工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包工头代签劳动合同,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劳务人员社保比例最低基本情况9背景一建筑工人是工程建设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水平。建筑工人队伍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和尊重。基本情况10背景一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11背景一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文件解读13文件解读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一条14文件解读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二条15文件解读二●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16文件解读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第四条17文件解读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第五条18文件解读二●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第六条19文件解读二●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20文件解读二●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第八条21文件解读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第九条22文件解读二●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第十条23文件解读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第十一条24文件解读二●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第十二条25文件解读二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第十三条26文件解读二●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第十四条27文件解读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第十五条28文件解读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第十六条29文件解读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第十七条30文件解读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第十八条31文件解读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十九条32文件解读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33文件解读二●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34文件解读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35文件解读二●本方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36文件解读二●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下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对安全培训的新要求38背景39背景一建筑工人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规定背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颁布前对安全培训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0一建筑工人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1 / 5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