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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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6-09-0510:09:09发布人:事业单位管理科阅读次数:2842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的顺利开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清府办〔2016〕2号)、《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财行〔2015〕14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清财行〔201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是指申请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新增(没有增加人员编制,以下同)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第三条申请单位购买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需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指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的人才智力市场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单位(简称承接单位),并由承接单位与申请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办法经费标准内签订劳务服务购买合同。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对申请单位购买政府劳务服务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申请单位所报资料,并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进行核定,并对申请单位购买劳务服务所需劳务人员类别和配置岗位数量提出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第三章劳务服务人员的类别与配置及经费安排第七条从事以上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的政府购买劳务服务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第三类后勤服务类:为高中以上人员,主要指司机、打字员等工作人员。第八条经费安排标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岗位配置情况,按照如下标准核定经费:(一)固定薪金标准(元/人˙月):包括工资(含税金)、五险一金(只含个人缴纳部分)、节假日补贴等。承接单位需按此薪金标准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专业技术类:第一档月薪11000元,第二档月薪8500元,第三档月薪5800元,第四档月薪4500元,第五档月薪3800元。2.行政辅助类:第一档月薪8500元,第二档月薪5800元,第三档月薪4000元,第四档月薪3500元。3.后勤服务类:月薪3000元。(二)设立年终考核奖金。年终考核奖金的计算公式为固定月薪×工作月数×10%。由申请单位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制定考核办法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每年1月份,由申请单位对劳务服务人员上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承接单位备案,承接单位汇总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根据考核结果将该奖励年薪划拨到承接单位发放(考核达到“合格”方可发放)。(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由承接单位按规定申报,经社保部门按不低于省统一缴费标准下限核定(其中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结合年初预算编制一并报市财政局对口科室,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四)劳务服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学历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的高一级别档次存在空缺的情况下,经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核准,报承接单位备案后,可以在对应类别档次数量内变更档次(即高一级别档次没有空缺,不能变更档次),不能跨类别变更档次。(五)公用经费第一年按500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以后年度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安排。公用经费安排到申请单位,用作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办公经费。今后经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申请单位需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购买劳务服务的情况以及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单位职能变动以及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建立核定劳务服务指标动态管理机制。第四章购买劳务服务条件与程序第十条申请单位通过购买劳务服务完成的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原则上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核定。第十一条申请单位购买劳务服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单位申请政府购买劳务服务应当在每年3月份前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按有关政策提供文件依据,提出购买劳务服务的类别、需求数量(含总数量和各档次数量)、服务期限和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市直单位现有且经编制部门按照《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清府办〔2012〕60号)核定,人社部门备案过的聘用人员,按照《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2号)的精神,不再办理续聘手续。对现在岗聘期未满的聘用人员全员过渡为政府购买劳务服务人员,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作相应变更,以确保人员工作的连续性;对现在岗聘期已满的聘用人员,申请单位又确需保留的聘用人员,由申请单位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重新核定,经核定同意的,由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申请单位的聘用人员没有过渡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则不能享受本《办法》的经费保障。(二)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单位上报申请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的程序和职责分工,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报市政府确定。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知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三)招聘。申请单位根据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的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清府办〔2012〕91号)制定招聘方案报承接单位审核后,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方案需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政府购买劳务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义务;3.身体健康;4.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5.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四)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招聘完成后,申请单位需及时与承接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劳务服务的时间、服务人员工作岗位档次、人员数量、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督促落实。第十二条资金安排及拨付。申请单位购买服务人员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以购买服务人员专项资金的形式一次性安排经费到申请单位,由各单位按合同条款支付。第五章劳务服务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劳务服务人员由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共同管理。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劳务服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工作。每年对每个劳务服务人员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素养等进行考核;承接单位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存档,建立劳务服务人员工作档案。今后,如申请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需继续购买劳务服务,则此考核结果将作为劳务服务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务服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第十四条承接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务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十五条相同类别的人员可以在不同申请单位对应流动。第十六条劳务服务人员违反申请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申请单位可以将劳务服务人员退回承接单位,承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单位因履行购买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购买劳务服务的,承接单位可依法与劳务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申请单位与承接单位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服务人员与承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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