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简析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引领世界法学发展历史进程的西方法律,其发展历程曲折而漫长。古希腊的民主思想成为西方法律的起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经历的法学受挫与复兴,促进了西方法律的积累与发展;十七世纪到二十世纪,西方法律则由进一步发展到渐近成熟,最终走向全面发展与繁荣。b5E2RGbCAP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演变,是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百折不挠的西方法学家们在此过程中上下求索,最终,引领了世界法学的发展潮流。在此,就让我们追寻着西方法学界先驱走过的脚印,在那充满智慧与哲理的氛围中,去重温那一段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p1EanqFDPw一、古希腊,西方法律的起源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具备以当时最为发达的哲学为核心的社会科学,拥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思想家,因此,在这拥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氛围的地区,出现了西方最早的法哲学和法学思想。DXDiTa9E3d西方法律源于古希腊的民主思想,而这种民主思想,源于古希腊当时的社会背景。古希腊,是当时各城邦国家的统称。当时,除了各城邦国之间的矛盾,与波斯的战争更是频频爆发。为了共同抗击外敌,各城邦国紧密团结,踊跃参战。而积极参与的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平等的、战后参政的权利,由此产生的集体感和平等感在战后延伸到政治生活中,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的管理,因而出现了公民会议。而公民会议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其中包括制定法律。然而,古希腊时期虽然有法律,但成文法并不多,所以也就没有独立的法学。但是,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的发展。那时,古希腊的自然法规都是掺合在哲学、政治学之中。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伦理学》等。恩格斯说:在希腊哲学的多种样式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可以说,古希腊是西方法律发展历程的起源,探寻西方法律思想,要在古希腊的观念和智慧中去寻觅。RTCrpUDGiT二、古罗马,成就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古罗马时正式诞生。罗马法学的产生,虽得益于古代希腊的法学思想、精神、原则和观念,但主要是古罗马社会各种历史条件、社会环境的产物,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5PCzVD7HxA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罗马法学家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而且引入了希腊人的自然法概念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和广泛适用性。第一次出现了法学派别和法学教育,第一次编写了法学著作。其中盖尤斯所著的《法学阶梯》是当时的法学教材,也是至今所知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著。在此时期,罗马法学界形成了两大法学流派,一是代表大奴隶主阶层利益的萨比努斯学派,另一个是代表中小奴隶主阶层利益的普罗库鲁斯学派。jLBHrnAILg罗马法中的立法结构、原则、技术及法律制度对后世具有巨大的影响。从立法结构上看:罗马法关于私法和公法的划分,以及私法中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奠定了后世法律的分类和民法体系的基础。从立法原则上看,罗马法在调整自由人内部的私有财产关系时,确立的司法平等的原则,进而扩展到公法方面形成了“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从立法技术上看,罗马法的立法是通过罗马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和法学家研究活动,在破旧立新中发展起来的,其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都具有措辞确切,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等特点。xHAQX74J0X古罗马的这种立法经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像火炬一样照亮了历史,照亮了欧洲。三、十七至十八世纪,西方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十七、十八世纪,随着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然法旗帜,大胆批判中世纪神学思想,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随后掀起了一个广泛的立法运动,并确立了法制的一系列原则。自此,古典自然法学派兴起。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格老秀斯和霍布斯都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格老秀斯还指出,自然法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正义的化身,也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而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自由且平等,但又不能放任无度,应把一部分天赋权力交给社会。他提出国家主权应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在继承前人理论基础上,创造了完整、系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他的分权理论中的司法独立原则,三权制衡原则,不仅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对资本主义公法学的产生、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卢梭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社会契约论,他指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契约,国家建立后必须制定法律,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不应只反映部分人的意志。他还将法律分为政治法即宪法、民法、刑法、习惯法即风俗、习惯等四种。LDAYtRyKfE总的来说,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和学说,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四、19世纪,西方法律的渐近成熟十九世纪,西方法学形成三大法学派,即德国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德国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一个高于人性且又包含人性的精神实体,其核心即意志自由。其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康德的代表作是《法的形上学原理》。他认为国家是法的组织,是法的联合体,是巩固法的强制力下,实现人的权利。黑格尔的代表作是《法哲学原理》。他认为,法律的客观基础是意志自由,而真正的自由产生于人对理性的全面认识,是正义(法)原则达到自在自为阶段的结果。所以国家不是从事服务,是从事统治。历史法学派是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一种法学思潮。以胡果和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源自民族精神,主张继承历史传统,重视习惯法,反对在没有对历史上的法进行深入研究前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典。Zzz6ZB2Ltk实证分析法学是西方法学的重要流派。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边沁和奥斯汀。分析实证法学的特点在于它的实证主义分析方法。强调法学是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研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dvzfvkwMI1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等。分析实证法学严格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这样的法律”。五、20世纪,西方法律全面发展,走向繁荣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生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西方国家进入了帝国主义时期。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rqyn14ZNXI于是,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主义法学派”。它们都倡导一种新的“法的社会化理论”,即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维护个人权利为重点的立法转到以维护整个资本主义统治为目标的所谓“社会立法”的轨道。他们主张充分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限制“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力”和“契约自由”,开展广泛的社会福利立法。EmxvxOtOco“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某些极端的理论观点,由于曾被用来作为法西斯专政的理论依据等原因而趋于衰落。唯有社会法学派的理论,特别是以庞德为代表的美国社会法学派,至今仍享誉资本主义世界。SixE2yXPq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出现了以英国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和以英国富勒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从而与“社会法学6ewMyirQFL派”的理论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自此,西方法学开始振兴,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总之,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曲折而漫长。不要停下探寻的脚步,在这充满魅力又历尽艰辛的过程中,我们一定会收获价值和意义。kavU42VRUs【作者简介】刘朔(1996—),女,河北唐山人,汉族,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