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优惠政策(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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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优惠政策(2016年)(一)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市和旗县市区加大投入力度,建设“双创”基地,为企业、单位、个人创业创新提供基础条件。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个人投资,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双创”基地(包括众创空间、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下同)。凡被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双创”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建设奖励资金。市级“双创”基地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二)鼓励利用闲置资源改造、扩建“双创”基地。各地通过利用闲置厂房、废旧市场、学校校区改扩建“双创”基地,经评审达到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标准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补贴。(三)“零费用”入驻。对创业者入驻“双创”基地,所产生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暖费、网络费等费用,三年内全部予以免除;对在孵化期内由于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新增工作场所,“双创”基地应予保障。对“双创”基地由此而形成的减收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合理补贴。对外地来我市创业者,可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四)建立“双创”基地准入和退出机制。创业孵化项目重点围绕我市四大新型产业(文化、养老、体育、医疗保健)、主导产业以及特色优势产业,进行创业孵化。设置入驻门槛,组织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方可进入。建立“双创”基地退出机制;每年期满,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不适宜继续经营的企业,予以清退;对入驻“双创”基地的小微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求逐步增加占用面积,经过2-3年孵化,成长壮大后,要迁出“双创”基地,进入高新技术园区并享受相关政策(察哈尔工业园区);三年期满后,还不够成熟的企业,允许在“双创”基地孵化1年,但不享受房租费、物业费、水电暖费、网络费等费用的减免。对于未入驻“双创”基地属从事四大新型产业和当地主导产业,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经评审认定,三年内,每年给予运行费用补贴5至10万元。(五)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发放5-50万元的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贴息。对于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管理完善的小微企业,可根据需求增加放贷规模,产生的利息按银发〔2016〕202号文件执行。(六)强化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双创”基地培训体系,开展对入驻“双创”基地小微企业的创业者、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由创客大学和其它有资质的培训学校,进行免费培训,提升孵化成功率。(七)“一站式”服务。建立或引进公共服务机构,搭建创业服务平台,成立专家指导团队,给予创业指导,并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援助、财务核算、工商办证、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双创”基地孵化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按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九)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并取得合法收入。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二年,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登记的创业实体,且取得一定成效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创业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2万元。(十)鼓励创新成果加速落地。对于三年内孵化成功的企业,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察哈尔工业园区),园区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征用、资金安排、电力供应、审批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十一)建立创新成果奖励机制。入驻园区有创新成果,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和个人首件发明专利审核费、代理费给予补贴;对于年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十二)推动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项目在我市落地投资,对于开工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项目投资人和高新技术持有人,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落地奖励。对于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且项目已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对于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带动新型产业发展的项目,并且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支持资金。(十三)完善创业创新投融资机制。设立乌兰察布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为双创企业发放科技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创业贷款、提供保险服务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资金池”,五年内,使风险补偿基金规模达到2亿元。与金融机构合作,按1:10比例放大贷款,满足双创企业金融贷款担保机构要将降低担保收费,简化担保手续,对于不可抗拒原因形成的贷款损失,由财政部门从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中予以补偿。(十四)创立“双创”发展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性“双创”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逐步形成财政性“双创”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本级每年投入3000万元,各旗县市区每年安排500-1000万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重大科技项目支持资金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技术市县两级成立“双创”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创业创新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评审“双创”资金的使用。对于“双创”工作中的资金支出,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十五)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此优惠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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