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学院第七届模拟法庭竞赛试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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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学院第七届模拟法庭竞赛试题(一)一、案件基本事实案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张大成,男,汉族,1960年7月8日生,住址:四川省双城县嘉定中路461号被告:田大军,男,汉族,1973年6月8日生,住址:四川省双城县滨江路560号案件事实:2014年6月2日凌晨2点左右,原告之子张明(男,汉族,1995年5月1日生,未婚,其生母已去世)和李亮(男,汉族,1995年3月6日生)潜进双城县广都大道旁的电信花园居民楼一楼赵海家中行窃,被赵海及小区保安刘三发现后仓皇逃跑。在被小区居民追赶的过程中,由于慌不择路,见旁边有一2米高的围墙,就翻越围墙跳进了隔壁独栋别墅被告田大军家中。当时,被告并没有在家,而其喂养的两只大狼狗见有人闯进院中,便扑向张明和李亮二人,并对其二人进行嘶咬。李亮见此情景,急忙爬到院子里的一棵大树上,而张明因躲闪不及,遭遇两条狼狗围攻。尾追而来的电信花园的居民们见此情形试图想救下张明,但张明因被咬得很惨,在试图爬树逃生后死于树上。事情发生后,当地彭山路派出所民警孙鹏、周能二人赶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向有关人员作了调查。经法医鉴定,张明的死因系烈性犬撕咬流血过多而死亡。在处理完张明丧事后,原告即找到被告田大军协商处理此事,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1.8万多元,但被告却认为张明的死亡完全是自己造成的,因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双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一)原告的诉求1、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47360、丧葬费20892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5182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的答辩1、本案被告方无过错,原告之子张明的死亡完成是由于张明擅闯别墅而被造成的。2、本案事发别墅属于《双城县现行犬只管理办法》中的非限养区域,不属公安机关犬只管理范围,并且被告方所饲养的两只大狼狗也曾经在公安机关办理过犬只登记手续,属于合法饲养。3、本案张明等二人闯进别墅是由于电信小区居民们追赶所致的,因此,对于张明的死亡应该由这些居民们负责。因此,原告起诉自己是错误的。案件材料说明1、本案所有的事实是经真实案例改编而成,与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关联;2、本案例只用于本次模拟法庭大赛;3、各个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原、被告的角度准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被告方可不限于以上答辩意见),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二、案件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户籍证明复印件;(二)双城县公安局(2014)第106号《尸检病理报告书》(三)《李亮询问笔录》(四)《田大军询问笔录》(五)彭山路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被告提供的证据(一)户籍证明复印件;(二)《犬只登记证》及《狼狗照片》(三)《赵海询问笔录》(四)《保安刘三询问笔录》(五)被告田大军申请派出所开具的《彭山路派出所关于居民田大军养犬的情况说明》三、证据详情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一:户籍证明证据二:双城县公安局(2014)第106号《尸检病理报告书》双城市公安局尸检病理报告书尸检号:双城市公安局(2014)第106号尸检-------------------------------------------------------------------------------------------------------鉴定单位:双城市公安局鉴定事由:鉴定张明死亡原因解剖日期:2014年6月3日报告日期:2014年6月10日工作人员:侯某、王某-----------------------------------------------------------------------------------------一、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病理学检查:(一)、尸表检查:男性尸体一具,尸长176cm,发育无异常,营养良好。尸僵已解除,脑部软组织损伤中头皮下血肿较多,颅骨、脑膜、脑血管和脑组织的机械形变,有出血或水肿或脑干区低密度影像(脑干损伤)。项背部见鲜紫红色尸斑。其余皮肤苍白,无黄染。头发黑,头皮完整。角膜混浊,双侧瞳孔等大,直径0.8cm,巩膜无黄染。口唇紫绀,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气管居中,胸廓对称,腹壁无异常。四肢无畸形,指、趾甲紫绀显著。(二)、内部检查:1.体腔:无异常。2.皮肤:撕咬面积较大。3.头颅及中枢神经系统:无异常。4.颈部:无异常。5.心血管系统:腿部大动脉损坏。6.呼吸系统:无异常。7.肝、脾及胆道系统:无异常。8.消化系统:无异常。9.泌尿生殖系统:无异常。(三)、组织学检查:心:无其他异常。肺:无异常。肝:无异常。脾:无异常。肾:无异常。肾上腺:无异常。甲状腺:无异常。胸腺:无异常。颌下腺:无异常。胰腺:无异常。消化道:无异常。神经系统:无异常。骨髓:无异常。(四)、尸检病理学诊断:1.死亡;2.其他各方面无异常。三、结论:死亡原因系烈性犬撕咬流血过多而死亡。死亡时间为2014年6月2日凌晨11时许。尸检病理检验报告人:候某、王某2014年6月10日证据三:《李亮询问笔录》双城县公安局询问笔录第1次共2页时间:2014年6月2日06时30分至07日40时地点: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侦查员:寇利飞单位: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记录人:寇利飞单位: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被询问人:李亮问:我是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警察证号:G15756,现依法对你询问,希望你如实回答。这是《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向你送达,请你签名、捺指印;如果你不识字,我们可以向你宣读,你听明白了吗?答:我听明白了。问: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答:我叫李亮,男,汉族,199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919950306191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双城县,现住址:双城县关区心怡路26号院23号,联系电话:18909066374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答:我的家庭成员有,父亲,李召峰,52岁,个体;母亲,周吉萍,52岁,个体;还有我。问:你为什么来到公安机关?答:我知道,就是为了凌晨发生的事情。问:你讲一下今天凌晨2点钟左右的事情?答:今天凌晨2点钟左右,我和张明二人闲着无事,就想到电信花园小区找一位朋友钱三聊聊天,我们进入小区后有一个人家还在亮着灯,我们以为就是钱三家,然后我们就从窗户进去了。进去之后,就有一个朝我们大声喊叫,说我们是不是要偷东西。我们这时候非常害怕,就往外跑。这个人就喊抓小偷。我们就发现有很多人在后面追赶我们,我们就慌不择路,翻越了一道围墙,进去躲避。谁知就发生那件事情。问:事情是怎么个过程?答:我们进到院子里后,就有两只大狼狗朝我们扑过来。我吓得急忙爬到一棵树上,我喊张明也快点过来,但是已经来不及了。这两只大狼狗就开始撕咬他。他大声喊救命呀。这个时候,有很多居民就敲大门,这两只狼狗就朝大门跑去。这时,张明也乘机爬到一棵大树上。这个时候我就喊快打120来,有人就打120,过了半小时,公安和120来了,公安用麻醉枪打错了这只狗,120把张明取了下来,但已经没有了呼吸了。事情就是这样。问:你以上所说是否属实?答:属实。问:以上记录是否与你所说相符?答:相符。被询问人:李亮侦查员:寇利飞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民警二O一四年六月二日证据四:《田大军询问笔录》双城县公安局询问笔录第1次共2页时间:2014年6月2日08时00分至09日00时地点: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侦查员:寇利飞刘扬单位: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记录人:寇利飞单位: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被询问人:田大军问:我们是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警察证号:G15756G15843,现依法对你询问,希望你如实回答。这是《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向你送达,请你签名、捺指印;如果你不识字,我们可以向你宣读,你听明白了吗?答:我听明白了。问: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答:我叫田大军,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0019730608353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双城县,现住址:四川省双城县滨江路560号,联系电话:18909087676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答:我的家庭成员有,配偶,李兰,42岁,个体;儿子,田明,22岁,个体;还有我。问:你为什么来到公安机关?答:我知道,就是为了凌晨发生的事情。问:你讲一下今天凌晨2点钟左右的事情?答:今天凌晨2点半左右,我接到物管小区电话,说有人被你家狼狗咬死。我就急忙开车赶回来。回到家后,就看到公安和120医生都在现场。我就问一下情况,得知这个小伙子被咬死了。我也非常害怕。问:你说一下养狗的情况。答:我是在2012年2月开始养这两只狼狗,并且到你们彭山路派出所办过养犬手续。我白天一般都把它们拴起来,晚上的时候再放出来看家。结果这天,我出门办事没有回来,就发生了这样的惨案。我也很后悔,没把它们拴好。今天早晨,我已经让人把两只狼狗枪杀了。我也很心痛!事情就是这样。问:你以上所说是否属实?答:属实。问:以上记录是否与你所说相符?答:相符。被询问人:田大军侦查员:寇利飞刘扬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民警二O一四年六月二日证据五:彭山路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一:户籍证明证据二:《犬只登记证》及《狼狗照片》证据三:《赵海询问笔录》双城县公安局询问笔录第1次共2页时间:2014年6月2日09时10分至06日10时10分地点: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侦查员:寇利飞刘扬单位: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记录人:寇利飞单位: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被询问人:赵海问:我们是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警察证号:G15756G15843,现依法对你询问,希望你如实回答。这是《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现向你送达,请你签名、捺指印;如果你不识字,我们可以向你宣读,你听明白了吗?答:我听明白了。问: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答:我叫赵海,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9198308081915,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双城县,现住址:双城县电信花园小区18号,联系电话:18909088688问:讲一下你的家庭情况?答:我的家庭成员有,配偶,张兰,32岁,个体;还有我。问:你为什么来到公安机关?答:我知道,就是为了凌晨发生的事情。问:你讲一下今天凌晨2点钟左右的事情?答:今天凌晨2点左右,我有两个小偷,一个高个子,一个矮个子,从一楼窗户跳进我家,翻柜子偷东西。我听到声音后,我从卧室里跑出来,他们俩看到后就撒腿就跑,我就喊小区保安和邻居抓小偷。我们有10多人就在后面追,后来看到他们两个人就跳进旁边一别墅家中,然后我们就听到大声喊救命的声音。我们来到大门门口,就看到两条大狼狗正扑在一高个男子身上,一边嚎叫,一边撕扯着男子的衣服、裤子和全身。男子蜷缩成一团蹲在地上,丝毫没有还手之力,只能不停地发出“啊啊”的惨叫声。两条狼狗全身都是黄色,起码有1米5长,七八十斤重。”当时我们也没有办法,就使劲地敲打大门,以引开狼狗。后来那个高个子就爬到树上,我们就给110和120打电话,后面公安和120都来了,公安开枪把两只狼狗打倒了,120进入院中,我们把这个矮个子接下来,但经过检查,这个人已经没有呼吸了,当时也把我们吓坏了,我们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惨事。事情就是这样的。问:你以上所说是否属实?答:属实。问:以上记录是否与你所说相符?答:相符。被询问人:赵海侦查员:寇利飞刘扬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民警二O一四年六月二日证据四:《保安刘三河询问笔录》双城县公安局询问笔录第1次共2页时间:2014年6月2日10时30分至06日11时30分地点: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侦查员:寇利飞刘扬单位: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记录人:寇利飞单位: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被询问人:刘三河问:我们是双城县公安局彭山路派出所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警察证号:G15756G15843,现依法对你询问,希望你如实回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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