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学习资料投资发展部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株洲国投集团投资发展部目录一、关联方的认定.............................................................................................1二、关联交易的认定..........................................................................................2三、关联交易审批.............................................................................................3四、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摘录.................................31、公司法(2005.10)............................................................................................32、证券法(2005.10)............................................................................................4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9).......................................................44、企业会计准则36—关联方披露(2007.1)......................................................8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1)....................................................106、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1).........................................................................117、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7.1)................................................12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2007.12)...............................14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4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3)....................................151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7附件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定义的对比分析...................................................27附件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30附件三: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41株洲国投集团投资发展部1关联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简介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一、关联方的认定1公司间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2中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六)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不同的法律对关联方的定义有所差别,此处定义主要借鉴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内容,更多内容详见附件一。株洲国投集团投资发展部2(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注意: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二、关联交易的认定内地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这是最常见的关联企业交易。通常以低于或高于正常的价格在企业之间销售,从而导致关联企业之间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半成品的关联交易等等,这些也是在关联交易中常见的类型。(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企业为其关联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等。(四)担保和抵押。担保和抵押主要是指在借贷和大额的交易合同当中,为了保证关联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而提供担保或抵押。(五)提供资金(贷款或权益性投资)。提供资金是指对关联企业的实物或货币贷款以及对关联企业权益性投资的变化。(六)租赁。关联企业之间的租赁和一般企业之间的租赁一样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株洲国投集团投资发展部3性租赁两种,关联企业之间的租赁也是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七)代理。代理是指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为对方提供代理服务。例如,代理采购原材料或代理销售商品等。(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当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时候,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或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关联企业。(九)许可协议。许可协议是指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承诺给关联企业的某种许可,如使用自己的品牌等等。(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此类关联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义务的情况,从而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风险。(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我国一般只披露报告期和前一期的报酬总额(包括以货币、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福利、奖金、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一般不再按照类别详细披露。(十二)另外还包括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以及其它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三、关联交易审批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法人:300万且净资产0.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人:3000万且净资产5%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有的公司只规定了数额,属于是对自己的要求比法规还要严格。四、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摘录1、公司法(2005.10)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株洲国投集团投资发展部4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2、证券法(2005.10)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9)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株洲国投集团投资发展部5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10.2.2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七)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