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有关货物贸易的协议第一节贸易救济措施协议第二节非关税措施协议第三节部门协议第一节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一、反倾销协议反倾销三要素的确认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反倾销调查程序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一)反倾销三要素的确认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是反倾销的三个要素。1.倾销的确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1)出口价格的确定(2)正常价值的确定(3)倾销幅度的确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出口价格的确定《反倾销协议》把出口价格界定为:被指控倾销产品首次转售给某一独立买主的价格,若无此类转售,则由进口方政府在合理基础上加以推定。出口价格的推定,依据《海关估价协议》给出的参考方法进行。正常价值的确认《反倾销协议》给出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第一,采用被指控产品或与其相同或相似产品在调查期间在出口方市场上已付或约定应付的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符合4个条件:该价格应具有代表性,即能反映该出口方市场上的一般交易情况,而不是在特殊情况下过高或过低的价格;该价格应该是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而不是关联企业之间形成的交易价格;该价格应是基于一定交易规模的价格,一般认为,该产品的国内销售量不低于对有关进口方出口量的5%;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的时间因素,该价格应是发生在被指控倾销产品调查期间的价格。第二,采用出口方对某一第三方的出口价格,即出口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方出口相同产品的价格。采用该方法必须符合5个条件:向某一第三方出口的产品必须与向进口方出口的产品相同或相似;应是向所有第三方出口价格中最高的价格;第三方的市场组织机构和其他方面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进口方有可比性;对该第三方市场的销售价格不低于生产成本;对第三方的出口量一般不低于出口到反倾销调查方市场总量的5%.第三,采用结构价格,即有关产品在原产地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生产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和利润的计算必须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生产和正常贸易过程中销售时的实际数据来确定,实际数据的取得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权威性统计资料。应注意的两个问题:1)以上三种方法应依次使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使用第一种方法。只有在不存在或不能确定有关产品出口方境内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进口方反倾销调查机构才可以采用出口方对某一第三方出口产品的价格来认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第三方出口价格仍不存在或不能确定,才可采用结构价格。2)上述三种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出口价格相比较的基础。欧美国家在实践中采用三种方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第一,替代国价格,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方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第二,结构价格,即用出口方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相应的管理费用和利润;第三,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上述两种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当局将使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倾销幅度的确定对确定了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就可以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口价格×100%要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两者的比较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以出厂价为基础,尽可能以同一时间的销售为基础,并考虑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举例如果一家外国出口商出口到中国的板材价格为12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间的环节包括:保险费、运费、港口费等200美元;我们了解到这家出口商在其国内的板材售价为1100美元/吨(发票价),假设其间的环节包括运费50美元/吨。该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吗?如果存在,倾销幅度是多大?该产品出口到中国的出口价的出厂价为1000美元/吨,其在国内的正常价值为1050美元/吨倾销幅度为(1050-1000)/1000=5%2.损害的确定(1)国内产业的定义(2)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协议》第4条:国内产业是指生产与被控倾销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进口方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其产品总量构成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不包括与被控倾销的出口方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若倾销产品集中销往一个WTO成员境内的区域市场,该市场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原来主要由居于该市场内的生产商提供且这些生产商所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几乎全部在这一市场销售,则这一市场内的生产商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国内产业。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一体化建立了一个单一的统一市场,则整个一体化地区的产业被视为“国内产业”。确定产业损害的标准《反倾销协议》倾销引起的损害分为三种: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新建受到实质阻碍。实质性损害指对进口方相同产品的销售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严重损害了进口方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利益及其产业的发展。确定实质性损害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是否造成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大幅降价销售或产生价格严重抑制;对进口方境内相同产业的影响:对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设备利用率、库存、就业、工资等诸多因素的实际或潜在影响及其程度。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这些事实包括:倾销产品的进口增长率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出口商在出口倾销产品方面具有巨大能力和潜力;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否明显受到抑制;受调查产品的现有库存情况。产业新建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产业新建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损害的累计评估《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是: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不低于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3.因果关系的认定证明以上损害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而非其他原因。需证据的支持;排除损害国内产业的其他原因,这些原因非倾销产品造成;如,市场需求减少、消费模式发生变化、国内同行业的低价竞争、技术的进步、非倾销产品的进口等。(二)反倾销措施一旦确定进口产品倾销及国内产业损害确实存在且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进口方可以通过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和价格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对国内产业的救济。1.临时反倾销措施含义: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形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要求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限制: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时间应尽可能短,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6个月至9个月。2.最终反倾销措施含义: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形式: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原则:1)征收额度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的税率不同时,其不足部分不再补交,而多交部分则应退还;3)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4)如果对某种进口产品按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标准最终裁定适用反倾销税,可以对作出最终裁定以前进口的该商品追缴反倾销税;5)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3.价格承诺含义: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相关规定:1)缔结协议应在进口方主管机构已经作了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裁决后。2)如进口方主管机构认为其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实际上不可行,如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过大,或者其他原因,则可以不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要求。3)价格承诺可由进口方主管机构提出,但不得强迫出口商接受。4)价格承诺被接受后,应出口商的请求或进口方主管机构决定,可以继续完成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如果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结论是否定的,则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如结论是肯定的,价格承诺应按照规定继续有效。5)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协议,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迅速采取行动,包括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立即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三)反倾销调查程序Step1.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反倾销的发起一般是由进口方国内产业代表向主管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而开始。特殊情况下,政府当局也可以主动开始反倾销调查。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step2.审查、立案与调查审查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业资格、代表性、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缺乏证据的简单判断不能满足立案的要求。如何确认申请者的产业代表性?为保证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反倾销协议》除了规定对国内产业的一般理解外,还规定了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对产业的代表性进行审核。《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25%,这些支持者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举例假定国内的生产者为100家,且每一家产量相同。25家生产者发起申请,在剩下的75家生产者当中,如果反对者超过24家,余下的为不支持也不反对者,则不得立案发起调查,反之,如果不支持也不反对的生产者超过50家,则可以立案发起调查。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请发起者的代表性,并审查申诉材料的准确性、充分性之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展开调查。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1)进口方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发布立案公告,公告应载明出口国的名称、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称倾销的依据和损害存在的概要说明。2)进口方当局应将调查内容及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以“调查表”的形式通知面临调查的当事方或其他利害关系方。3)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4)在调查开始后,如存在下列情况,反倾销调查应尽快终止。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产业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或产业损害,是可忽略不计的。(微量忽略原则)微量忽略原则微量忽略原则包括两种情况:倾销幅度不到2%;当出口成员方的倾销进口数量不到进口方进口总量的3%,或所有不到3%的出口成员方的合计进口数量不到进口方进口总量的7%。5)调查的参与公告发布后,被控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参与反倾销调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6)快速审议对于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出口被控产品的厂商,如其在反倾销征税命令有效期间出口相同或相似产品,进口方应采取“快速审议”的办法来确定这些厂商的单独的反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