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史德国,全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18世纪末致20世纪末,德国一直处于分分合合的状态,德国的国体和政体也在不断变化,德国的宪法更是经历了几度更迭和更改,才最终形成了德国现行宪法《基本法》。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始于1815年德意志联邦成立,终于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之后,共有一百八十余年的历史。一、德意志帝国成立前德国的制宪活动在1813年至1814年进行的第六次反法联盟,拿破仑一世被打败,法国从德意志民族所属的各邦国中退出。于是,德意志联邦于1814年10月至1815年6月召开的维也纳会议中确立,由此拉开了德国宪法史的序幕。由于联邦本身是一个涣散的政治联盟,不能制定一个统一的宪法,因此在德意志联邦确立后的30年中,南北部的大部分联邦先后制定了邦国的邦宪法。但是这些邦宪法还存在着旧君主主义的影子,并且宪法中的国民主权、民主主义的基础相对薄弱,因此德国宪法史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宪法是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一)《法兰克福宪法》1848年3月,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从奥地利维也纳人民举行起义开始,几乎波及了整个德意志联邦,资产阶级利用这种革命形势,提出制定一部全德宪法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1848年3月在法兰克福召开了由574人组成的预备会议。5月18日,德意志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堂召开,着手制定全德宪法。经过7个月的讨论,在12月27日先行通过并颁布了作为宪法第一部分的《根本权利宣言》,规定了人身自由、经济生活自由,迁徙自由、出版及结社自由等公民权利,但未提出主权在民、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理论。而后又经过3个多月的争夺和协商,于1849年3月27日通过,并于次日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又被称为“法兰克福宪法”。根据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帝国皇帝由最高立法机关帝国国会从各邦国的国王中选出,皇帝有不对国会负责,并有权解散国会、搁置国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并统帅帝国军队。帝国设立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帝国的法院。法兰克福宪法有一定的保守色彩,但由于它反映了大量资产阶级民主的愿望,所以受到许多邦国君主的仇视,就连国会推选的皇帝也不接受皇冠。在强大封建势力面前,法兰克福宪法成了一纸空文。尽管这部宪法并没有得以实施,但是它确立的统一原则和邦国关系为德国后来的宪法提供了参考,它含有的关于公民基本自有的内容也为后来的宪法提供了范本,它包含的公民基本权利、民主、法治、宪法至上、司法审查等宪法观念和原则,一直渗透到之后的宪政运动中。(二)《北德意志联邦宪法》1862年,俾斯麦出任普鲁士宰相,致力于德国的统一问题。通过两次战争并取得胜利,巩固了普鲁士的霸主地位,并将奥地利挤出德意志联邦,至此,1815年建立的德意志联邦宣布解散,并于1866年建立了以普鲁士为主导的“北德意志联邦”,使得联邦之间关系更加紧密,为日后全德的统一奠定了政治基础。北德意志联邦成立后,于1867年4月制定了《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该宪法由俾斯麦一首主持起草制定。宪法规定联邦的行政权归联邦主席团,普鲁士国王掌握主席团大权,同时担任联邦元首,国王拥有最高军事统帅权,签署颁布法律权和任免权。普鲁士首相兼任联邦首相,仅对国会负责,不受议会控制。国家立法机关由国家议院和联邦议院组成,并确立帝国法高于个邦法律。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着力创立一种德意志的立宪君主政体,在确保君主专制的统治优势前提下,一定程度满足资产阶级的愿望,建立起容克贵族与资产阶级的政治联盟,但并未规定人民的权利。该宪法实施不到五年,最终随着北德意志联邦的解体而失效,但是它的许多内容直接为之后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北德意志联邦成立三年后,于1870年发动了第三次普法战争,德国大获全胜,并将南部已宣布独立的四个邦国纳入到北德意志的版图中,由此,俾斯麦完成了德国政治上的统一。1871年,俾斯麦宣布“德意志帝国”诞生,并以《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稍作修改,于1871年4月20日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一、帝国法律高于各邦法律,各邦的权利很小;二、帝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由普鲁士掌握最高行政权力,同时赋予皇帝与宰相极大的权力,宰相起着连接皇帝与议会的中介作用,是帝国的实际领导者;三、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两院来行使,并实行联邦议会权力地位优先原则;四、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由皇帝指挥。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宪法史上第一部制定通过并正式实施的统一宪法,对巩固德国政治统一有着重大意义,该宪法一直沿用到1919年初,直到《魏玛宪法》产生后才被废止。三、《魏玛宪法》1918年,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和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于11月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德国的封建君主制度,组建临时政府,并由临时政府着手制定宪法。1919年2月6日,新选出的国民议会在魏玛召开,于2月10日宣布建立德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又经过数月的讨论,最终于8月11日公布、14日生效《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又称《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由序言、两篇正文及结尾“过渡规定及终结规定”组成,是当时最长的一部宪法。该宪法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德国实行共和政体,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的原则组织政府,总统被赋予广泛的权力。二是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在联邦与各邦权力划分上赋予联邦中央极大的权力。三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在内容上几乎涵盖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的内容,并且增加了所谓“社会主义”新条文,民主色彩较浓厚。四是宪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作了专门的规定,有“经济宪法”之称。在《魏玛宪法》的内容上可以看出,这是一部具有民主色彩的宪法,广泛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的颁布标志着世界现代宪法史的开端,对二战后德国宪法和其他国家宪法制定工作具有借鉴作用。但是该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缺乏保障,很快被法西斯势力所践踏。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纳粹德国无条件投降,德国分为美英法三国占领的西区和苏联占领的东区。随着苏联和西方三国意识形态矛盾的加剧,1949年9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西部占领区成立,同年10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苏联占领区成立,至此,德意志出现两个国家并存的局面。在西部占领区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9年5月8日通过、23日公布并生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又称“基本法”。基本法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大多是对《魏玛宪法》的继承。二是规定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各州恢复一定程度的独立地位,拥有主权并有一部自己的宪法,但州宪法要符合联邦宪法的内容。三是规定了按三权分立原则组织政府,削弱了总统权力,提高总理地位;规定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共同组成,联邦行政机关为联邦政府,联邦司法机关包括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四是规定了政党的法律地位。五是限制了本国国家主权,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在苏联占领区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49年5月30日经德国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0月7日实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并于1968年第二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生效后废止。第二部规定国家性质是工农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两部宪法深受苏维埃体制的影响,于德国统一后废止。五、两德统一后宪法的发展1989年,随着东西方两大阵营“冷战”的平息和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象征分裂的柏林墙于11月9日开放,德国重新统一。在德国统一前夕,两德签订3个有关条约,采用东德加入西德的方式,于1990年10月3日实现重新统一。条约规定,统一后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为宪法用于全德境内。统一后的德国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社会政治形式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基本法进行了修改,并成立了专门的联合宪法委员会。对基本法的修改主要有,德国政府在1992年7月14日对基本法作了首次修改,主要解决航空组织法律形态问题;1993年5月26日,就庇护权问题进行修改;1993年12月20日修改了关于联邦铁道民营化的相关内容;1994年10月27日,根据联合宪法委员会报告书的内容对基本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修改的条例有20多条,涉及男女平等、环境保护、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划分、法律适用的过渡条款等诸多事项。这些对基本法的修改主要基于宪法的过渡性和探索性的修改,使基本法能够根据时局的变化而不断自我更新,以满足统一后德国的政治需要。德国基本法的实施已有60年之久,这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可以说这部基本法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在实施的60多年中,它受到了德国民众的尊重,也得到了国外受到普遍的尊重和认可。随着德国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是继续对现行宪法进行不断修改,以保持与时俱进,还是重新制定新的宪法,就需要德国宪政学家的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