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基本流派及其观点(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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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论的基本观点主要在原苏联、东欧国家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马偌辛,瓦西林科夫等。关于行政法的目的。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行政法的内容。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行政法律体系就是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管理论通常将管理原则视为法的原则。关于行政法的手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重点是规范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一服从关系,从而行政法的手段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控权论的基本观点控权论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界,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代表学者有科克,戴雪,施瓦茨等。1.关于行政法的目的。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2.关于行政法的内容。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的权力;行政法就是规定权力的限度和如何限制的问题。3.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控权论特别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源于规则主义或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念),主张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律即无行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不能有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选择的余地。4.关于行政法的手段。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手段有两个:一是司法审查,一是行政程序。认为行政法更多是程序法和救济法,而非实体法。在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平衡论的观点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由我国的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学者提出的。该学说在我国已有和管理说相抗衡之势。持该论的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基本观点: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1.关于行政法的目的: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2.关于行政法的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3.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对消极行政来说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对积极行政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为”;4.关于行政法的手段: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服务论的观点主要在我国流行,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有应松年等基本观点:现代行政法实际是服务行政法,政府不再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当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国家的主人即人民提供各种服务。服务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它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保障民权,但同时兼具服务与授益的功能。它的基本含义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公共利益本位论的观点叶必丰主张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其实早在1995年即已形成基本观点:法决定于利益关系,权利来源于法,是实现利益的手段;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组对立统一的矛盾,而公共利益是该矛盾体的主要方面,决定着该矛盾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行政法所体现和调整的正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后来又有了一些发展:(1)利益关系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础。其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2)行政程序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律机制;(3)行政担保的建立和完善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4)公共利益本位论并不漠视个人利益,行政法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只有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才要求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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