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到庭【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彭浩诉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现在,宣布开庭。【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高松,男,39岁,汉族,丰台区桥梁厂工程队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区花乡四合庄南梗村11号。【原告】代理人:郑杨,女,22岁,汉族,北京市丰台区蓝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沈琪斌,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钟炜杰,男,37岁,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区交通支队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长王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倩和张静超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王言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王予力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述和辩论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提起上诉的权利;(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明确,不申请回避【被告】:明确,不申请回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被告】诉讼代理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下面,先由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原告之母,陈英,女,63岁,与2007年11月2日早晨六点多钟,在丰台区南路利发胜饭庄东边约150米晨练时被一白色面包车撞倒在地,面包车当即逃逸。当时,被晨练人赵刚看到此情况,立即打122报警台报案,约30分钟后见原告母亲还在出事地点,又给丰台区交通队打了电话,他们说:“我们去了,没有找到现场。’’报案人说:“现在老太太还在那躺着呢,就在花乡利发胜东边,你们怎么会找不到呢?”七点四十分以后,邻居告诉原告家人,将原告母亲送往医院,也没有看见警察的影子,原告母亲于2007年11月4日因脑出血死亡。11月3日,原告之兄彭海,妹夫钟平,询问122台,说有人报案,到交通支队查询报案情况时,警察仍然说没人报案,4日晚,报案人和我们联系上。5日,我们再去交通支队,警察才把报案单子找出来。2008年7月份,原告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号9565.当时报案单子车号为9556,原告要求警察找饭馆老板和炸油条的伙计,警察说:现在炸油条的找不着了。原告叫警察拿出当时立案的现场记录,一问就是不知道,立案时根本就没去现场调查,就连原告母亲在什么位置离开现场和在什么位置撞的都不知道,丰台区交通支队接二连三的工作出现问题,证据在眼皮底下丢掉。原告认为,由于交通队工作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造成不能追求肇事者的责任,给受害者的生命和原告家庭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因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丰台区交通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审判长】: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被告】代理人:一致。【审判长】:下面请你进行简要答辩。【被告】诉讼代理人:1、2007年11月2日早6时23分许,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案后,按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程序及规定,立即部署警力,投入了侦破工作,并成立了由副支队长、事故科副科长总负责的专案小组,在侦破此案中,共涉及办案民警22人。查排全是有肇事嫌疑的车辆19辆,走访证人21人,依法询问嫌疑人15人,涉及社会单位36个,出具各类证据材料58份,往返4次,于山西省有关各县调查取证,行程1500公里,花费办案经费8000余元,在进行大量的侦破工作同时,我们将工作进展情况都及时向其家属进行了通报,因未能确定肇事车辆,故无法具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2、我局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将此《122逃逸处警单》传我交通支队分指挥中心.根据以上事实,在大量的证据支持下,证明我丰台区交通支队依法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3、我丰台区交通支队办案民警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办案的情况随时告知受害人家属。综上所述我们陈述一点意见,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惩治肇事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是我们公安机关应尽的职责,因为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职责。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敬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完毕。。。法官: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原告】:没有【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无论是此时此刻,还是今后,我们将继续查处此案,而且原告提供的任何线索,我们都将认真进行核查。如在2009年2月21日,我支队事故科副科长杨帆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仍继续查证肇事嫌疑车辆。【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下面进行当庭举证。下面由原告、被告进行举证、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诺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向本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原告】:首先提交第一组证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但是邻居告诉我们,七点四十后还没见到警察的影子,警方并未及时赶到现场。第二组证据,我兄弟彭海的证言,11月3日证实电询122台,说有人报案,到交通支队查询报案,确认然说没人报案。5日再去时,警察才找出报案单子。还有,2008年7月份,我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号9565.要求警察询问饭馆老板和卖油条的,警察用找不到了搪塞我,一问他们什么都不知道,工作极为不负责任。根本没有及时的询问好证人。【审判长】:好,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书记员传递一下,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被告】代理人:看清了,没有异议。【审判长】: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原告】:原告出示证据暂时到此【审判长】:被告,就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被告】代理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一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122逃逸处警单》证据材料二、民警出警单记录,证明我支队的出警情况证据材料三、丰台区电力医院、丰台区区医院急救中心的证言和我支队的出归队登记,证明我方确实出警调查证据材料四、我支队对报案人的四次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报告证实现场没有遗留物。上述四个证据材料证实我支队在收到出警通知后立刻出警赶赴现场,并寻找受害人。但因为报案人和122值班员语言沟通出现了问题,且是因为报案人词语不清引起的,事实上是进行了迅速的寻找行动的,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原告,有什么异议【原告】:有,他们出没出警我不知道,但是那些证据是事后取得的,我不承认。【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被告】代理人:确认交通事故现场和查找肇事车辆是我们警方的主要职责,在取证中通常的方法是对不知晓案件情况人的查询就不形成文字记录,但我们当时确实进行了取证。【审判长】:法庭听清楚了双方的各自意见,就本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就其合法性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做出最后的裁定。下面请被告继续举证。【被告】代理人:接下来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五、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顾明证明我支队接待并询问高松肇事车的车型,车号,并让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随时联系证据材料六、北京市公安局微机车辆管理档案车号**9556的调出单,证明我支队民警反复核查,积极破案。证据材料七、北京市霸王润滑油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八、“112”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侦破大会证明我支队积极组织警力办案,恪尽职守,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我支队民警积极查案,并没有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上传阅。。。。原告代理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下面请被告继续举证。下面出示第三组证据:证据材料九:民警王旭的证言,证实自己和唐伟科长2008年2月14日,带上原告和他兄弟再次到山西省大同市核查牌照为京A/W9556的汽车,使两兄弟确信民警没有办假案,也证实了他们因误解道歉。证据材料十: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进程公示会记录,证实了家属的理解。证据材料十一:第二次详细的车辆排查工作记录,证实了我们下了大力度对所报车号的嫌疑车辆和另车辆积累是车辆进行了排查,并作了大量工作,排查了车辆照片、车档、车主询问笔录。证据材料十二:2009年2月21日,我支队事故科杨副科长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仍然继续查证的工作记录。【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原告代理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什么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