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崔博2019年2月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概述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四、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五、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六、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概述概念依照《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程序编制和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采取法制的、行政的、社会的、经济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乡法制的各类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并监督城乡的各级建设发展事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协调发展,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的依据(一)城乡规划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和“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法律规范与政策依据《城乡规划法》、《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计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四)技术标准规范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各项计划标准和技术规范。基本法律制度(一)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乡村规划实施管理规划许可证制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的范围•(一)管理的地域范围《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条“……和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和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二)管理的对象《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建设活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一书两证”的一般程序划拨方式项目投资出让方式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申请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项目审批、核准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9]6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13号)《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行政主体(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二)地、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程序(自治区级)需提交的资料《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选址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备案文件;(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与城乡规划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协调性依据;(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直接影响;(三)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现状的衔接;(四)与配套生活设施、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五)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协调;(六)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在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所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蓝线图(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管理任务(一)保证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规划;(二)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三)综合协调建设项目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审核内容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4.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的和谐注意事项1、实行逐级上报制度;2、批准和核准制的项目,在可研批准前办理项目选址意见;备案制的项目,在备案之后办理项目选址意见;3、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应当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4、需要变更选址意见书核准条件的,应当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5、在自有用地内进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或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6、区位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或控规中标注具体位置;•7、选址蓝线图必须是1:500-1:2000的现状地形图中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8、建设项目选址要避开与建设项目的性质不符或不相容的现有或规划的城乡建设中的必须保护的各项用地。9、在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可能对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应当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和规模的,选址方案实行备案。案例:1、某企业焦化工程项目选址位于区内一个风景区内,该项目建设用地占用了大量草地,对当地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污染物极易造成“酸雨”,对该区域的生态资源环境影响极大。2、某风景区内,修建梯级水电站,发电量较低,却破坏景区山体10余千米,对当地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3、某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工业项目选址位于所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项目建设内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域的用地性质,该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有多处居民区、企业、学校、驻军等居民及单位,对环境影响太大。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管理主体县、市城乡规划规划主管部门1、提供规划条件2、受理建设用地申请3、审核建设用地项目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二章第二节(共十条);《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管理程序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用地审核行政许可1、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建设单位用地申请表1、现场踏勘2、征询意见(消防、环保、文物、国土等)3、审查建设工程总平面4、核定用地位置、面积、范围1、领导签字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地块出让前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地块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用地申请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地块出让条件3、建设单位用地申请表用地审核1、现场踏勘2、征询意见3、核验规划条件3、审查建设工程总平面图4、核定建设用地范围行政许可1、领导签字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任务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规划实施;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依法调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深化城乡规划.审核内容(一)划拨用地审核内容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提供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二)出让地块审核内容提供规划条件;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注意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规划条件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二章第三节(共七条);《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管理主体县、市城乡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1、受理申请;2、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组织竣工验收。管理程序管理任务有效指导、调控并保证各类建设工程依照规划要求有序地进行建设;维护城镇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城镇景观面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水平;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促进建设工程顺利建设。审核内容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竣工认可核实制度竣工资料的规划管理五、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管理程序乡、村庄建设宅基地内建农宅向乡、镇政府申请《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占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市、县规划部门审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管理任务有效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审核内容审核乡村建设的申请条件;审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六、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管理主体县、市城乡规划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程序临时建设管理申请审核检查1、临时用地批准证件2、临时建筑设计图纸3、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报告1、现场踏勘2、征询意见(消防、环保、文物、国土等)3、审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建筑设计图纸等1、监督检查批准1、领导签字2、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任务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避免对交通、市容、安全等带来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不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干扰和影响;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干扰和影响;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建设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谢谢!崔博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