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第一节城市规划工作概述第二节城市规划法制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a3第一节城市规划工作概述政府的主要职责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要把城市发展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把城市规划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一.城市规划的实质城市规划是一项政府职能城市规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手段城市规划是量大面广的社会实践活动城市规划是一门科学城市规划是一门空间艺术二.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指出:“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目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建设部署三.城市规划的工作特点城市规划是综合性的工作城市规划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城市规划具有地方性城市规划是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城市规划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四.城市规划的作用指导作用是城市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性文件统领作用对城市发展建设与管理起统领作用调控作用通过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起到引导、制约、调节和协调的作用优化作用多方案比较论证优化能动作用对各项用地、建设具有引导投资、指点开发和充分利用空间资源,促进发展的能动作用保护作用提高城市整体素质,完善城市的整体功能a9第二节城市规划法制一.世界各国重视城市规划立法20世纪,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城市规划立法,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在实施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地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使城市规划法制日益加强,从而保证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了城市各项建设协调地健康发展。1.英国《城乡规划法》英国在1909年开创了世界上规划立法的先例,颁布了《住房和城市规划法》。1947年通过《城乡规划法》,在法律之下又发布了几套法律文件、通告、备忘录等,补充现行法律中未能详细处理的条文规定。当时城市规划主要是城市土地使用规划(LandUsePlan),又称为总体规划(MasterPlan),这种总体规划的内容、模式和中国现行的城市规划十分相似。由于感到总体规划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需要,缺乏应变能力,1954年对《城乡规划法》又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立法目的;规划机构、规划手段、执行手段、城市改建、管理程序、赔偿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促进英国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65年开始,逐步酝酿形成了战略规划,又称结构规划。1971年新的《城乡规划法》确立了新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结构规划(StructurePlan),二是地方规划(LocalPlan)。近年来,英国在城市发展已相当成熟的地区,则将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合二为一,称之为一体化发展规划(UnitaryDevelopmentPlan)。英国埃文郡结构规划1989年编制的埃文(Avon)郡结构规划,对不同土地性质作出原则的规定,例如3类区是内城政策区,规定不宜作工业用途,在已是工业的用地内,不宜插入居住和在内部进行开发等。这些原则(政策)性的规定既抓住了城市建设的关键问题(用地性质),又给日后实施过程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战略规划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体系的结构与布局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初步意见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战略规划研究城市可能的终级规模,并研究不同阶段规模的空间形态演替战略眼光的审视与定位研究城市发展方向是城市发展战略的核心城市空间布局形态是城市规划的战略核心任务城市发展的战略部署是四维空间的部署上海大都市地区空间结构设想福州城市发展方向2.日本《都市计画法》日本在1919年就制定了《都市计画法》,随后,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有所修改,至1968年进行了重新制定,于1968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之后又经过了18次修改,于1976年11月15日再次修订。修订后的《都市计画法》共七章97条,具体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立法目的、方针、选用范围、内容、审批、变更、对开发建设行为的限制、各种管理制度、措施、权限和手续,以及其他城市规划方面各种必需规定的事项,对日本的城市规划、建设和规划管理进行了法律性规范。在《都市计画法》的指导下,日本的城市规划与管理,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城市规划体系和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包括城市规划用地范围控制、土地使用、旧城改造、市区开发、城市活动公用设施保障、基础设施、工业用地、居住用地、预留开发用地以及对建筑物的要求等,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程序,强化了城市规划管理。3.美国的城市规划法令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城市规划法。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其城市规划与许多国家有所不同。联邦政府既不制定全国统一的城市规划法规,也不审批各州与地方政府编制的城市规划,但授权各州根据各自的城市规划法令来实现城市规划。有46个州通过法令建立了州规划和发展机构,其中21个州建立区域规划局,其他州将规划工作授予其他类型的规划机构,还有27个州授权成立县规划局。州的城市规划法令适用于州内各类城市,对总体规划、区划、规划手段、城市改造、执行手段、管理程序和赔偿等都有明确规定。一般说来,美国各州的城市规划体系,主要由总体规划、区划、土地细分规划、法定规划图和合同等5个层次构成,形成各州自治的城市规划体制和严格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对促进城市依法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二.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历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意义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1.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法制建设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经济和建设领域内的立法尤其薄弱由于过去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对城市规划的作用没有足够的认识,城市规划被动地依附于经济计划。城市规划没有获得相对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处于发展和探索的阶段,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不足。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作为城市建设管理依据的法定性规范的要求有很大距离《城市规划法》的制定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召开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1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的《纪要》指出:“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制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与此同时,开始了《城市规划法》的起草工作。1984年元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0月13日,在国务院召开的第49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9年12月26日,修改后的《城市规划法》(草案)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此,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的国家法律《城市规划法》颁布,并决定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意义保障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合法利益提高规划行政的效率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进程3.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规范的执行法律规范的遵守确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4.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行政规章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文本(1)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例,它法律,主要调节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确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运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部分条款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额定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机制及相应的行政措施。其中应当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与运作机制的互动关系。部分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协作,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职责权限,明确当地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也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5)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规划行政的重要技术性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城市规划内部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