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市道路照明系统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1、用能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2、节能服务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指定联系人:手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项目指定联络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第2页共21页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城市道路照明节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路灯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1节术语和定义甲乙双方确定:该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适用于如下定义:1.1、项目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并且由甲方缴纳电费的道路照明系统设施分布的地理空间位置;1.2、项目时间边界:在合同中约定,对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时间期限;1.3、道路照明节能措施: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通过提高道路照明系统终端用电效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节电措施,并通过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电能,在实现照明需求的同时减少用电量,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1.4、道路照明终端设备:是指安装于照明电力线路终端,通过发光实现照明功能的设备统称,包括电光源、镇流器、灯具等部件及配件,可以指其中与设备能效有关的单一部件,也可以是能效部件的组合。但不包括安装此终端设备需要的支架或装饰件等非能效部件,如灯具外壳、灯杆、装饰性部件等。1.5、精细化道路照明用电管理:指根据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19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对不同道路及道路的不同时段的路网结构形态、人流量、车流量、导向性、隔离状态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现行城市道路照明的标准的路面亮度值、照度值进行需求分析,分区域分时段按需求精细化提供道路照明服务。1.6、项目能源审计:指对项目边界内的道路照明系统在签约的前一段时间内全部电能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电能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增强项目各方对项目用能的监控能力和提高项目电能的利用效率。1.7、单位设备月用电量: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同类别型号的多套照明设备,在项目的环境电压下独立运行一个月(30天),经过电表计量获得的单套设备月平均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该值可以通过随机取样的路段路灯,经电表计量获得。不同类别型号不同额定功率的设备属于不同样本,不能纳入同一样本进行加权平均。(该值的测试样本采样方法、样本数量、认可值需要双方认可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1.8、单位设备月电费额:是指项目边界内的单套照明设备月用电量与当期电费单价的乘积,单位为元(人民币)。1.9、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第3页共21页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12个月的月用电量平均值,单位为千瓦时(KWH)。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12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减超过1%,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用电量开始取值核算月基准用电量。1.10、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用电量: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在节能效益核算当月的实际运行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1.11、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电费额: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前,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自签约当月起往前12个月的月电费额平均值,单位为元。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期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如前12个月内的项目边界内的路灯设备数量增减超过1%,以最近发生数量增减当月的电费额开始取值核算月电费额平均值。1.12、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电费额:是指能效措施实施后项目边界内的所有照明系统设施,在节能效益核算当月实际运行需缴纳的电费额,单位为元。该值以电力部门提供的当月电费缴纳凭证为依据。1.13、项目的节能量:是指项目能效措施实施前后电能消耗减少的成果,即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用电量与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用电量对比的减少量与所在电网当期排放系数的乘积,其单位为吨标准煤(tce),计量周期为月。所在电网当期排放系数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各个电网的排放系数最新数据为依据。1.14、项目月节能总收益:是指项目技术措施实施前后缴纳电费的变化量,既改造前项目月基准电费额与改造后项目月实际电费额对比的实际减少值。1.15、项目功能性完工:项目节能技术措施实施结束,功能性指标达到设计指标。1.16、该合同中有关照明类的术语适用于国家最新版本照明标准中的术语定义。在合同执行期限内,乙方的技术方案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进行调整,以保持符合性。1.17、该合同中有关项目设备质量、工艺质量、照明质量的标准适用于国家相关最新版本的标准。1.18、该合同中“年”“月”“工作日”“小时”是指项目相关方收集数据而言的时限,通常是用公历。在整个项目文件中,相应时效概念保持一致。1.19、当期: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用于能耗、节能量、电费、节能效益等计量核算的当前时效周期。在整个项目文件中,相应数据的时效周期保持一致。1.20、在该合同中未明文规定计算公式或核算办法按数学及统计学定义的公式或核算办法执行。1.21、该合同中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第4页共21页第2节项目期限2.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2.2本项目建设周期为:,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2.3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效益分享期共期,合年。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3.2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3.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5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4节项目投资4.1本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资全部为实物及相关的技术服务。4.2设备清单及价格如下: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包装及运输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第5节设备所有权约定5.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设备、设施和仪器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项目中的设备、设施和仪器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甲方在该合同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当期正常运行,且提供一年期的质量保障服务。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4。5.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节的条款规定处理。5.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或依照附件的相关规定处理。第5页共21页第6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6.1通过乙方对项目的节能投资与项目实施,在改造前单位设备(250W功率及以上功率)月用电量基础上实现节能率40%以上,并通过项目的运营与管理,使项目在合同期内保持该节能率的基础上不断优化。6.2效益分享期内,双方具体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如下:第1到24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90%,依据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元;第25到48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80%,依据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元;第49到72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70%,依据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元;第73到96期,乙方的节能收益为项目收益总额的60%,依据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每月应获得节能收益至少为元;……6.3双方应当按照附件2对项目节能率进行测量和验证。第7条节能效益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量、付款时间7.1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月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支付的金额按双方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乙方所享有的风险比例确定。核算方式为附件3的节能效益计算方式核算的金额;其中当期电力部门提供给甲方的电费单据,由甲方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乙方,作为核算的依据。(b)每月节能效益支付的时间为每月甲方与电力部门结算电费后5个工作日内;(c)甲方付款方式:根据国办发【2010】25号文件关于完善会计制度的规定,乙方每次按实际收款金额向甲方开具XXX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甲方按实际金额拨付到乙方账户。(e)乙方节能效益的收款账号为: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7.2如果验证的节能量在设计的平均值正负在10%以内,则甲方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收益款。项目实际节能指标未达到预计的节能指标时,造成节能效益降低第6页共21页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技术改进或提交第三方评审报告,但不得单方面停止支付乙方应得的节能收益。7.3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第8节甲方的义务8.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8.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8.3根据附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节能量稽核小组人员参加培训。8.4甲方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8.5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8.6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8.7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8.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8.9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或由乙方自备防护用品。8.10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第9节乙方的义务9.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中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第7页共21页9.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服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9.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稽核与设备操作人员安排适当的第三方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9.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9.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