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甲方(教学方):机构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审批机关:登记注册机关: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证(营业执照)有效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学习方):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就读学校:就读年级:联系电话:监护人姓名:与学生关系: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适用培训对象(学生)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二条培训服务课程名称:班级编号:课程顾问(经办人):总课时数(节):每次培训课时(节):上课时间:开课日期:预计结课日期:培训方式:☐一对一面授☐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人)☐大班额面授课☐网络教育☐其他方式:授课教师:☐指定教师姓名:☐不指定是否有教师资格证☐有☐没有培训地点:第三条培训收费(一)培训费用合计:(大写)(小写)元。课时费:元或者元/节。培训资料费:元,包括:其他费用:元,包括:(二)付费时间乙方于年月日付款共计元。乙方于年月日付款共计元。(三)付费方式☐现金☐银行卡☐转账☐第三方支付☐其他:学杂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学杂费专用账户:(四)甲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甲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足额留存学习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学活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合法票据。第四条合同的生效从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开始,本合同生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一)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双方应提前日协商一致。(二)甲方或乙方更改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另一方。第六条教学管理(一)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依法管理。(二)甲方应为监护人提供学生接受培训的表现、成绩等信息。(三)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课程转让于第三方。(四)甲方应在其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培训资质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提供与其资质和承诺相符的教育培训项目。(五)甲方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安全。(六)学生上课结束后,应由其监护人接走,甲方应保证其安全,不得允许其私自离开(经乙方书面授权声明的除外)。第七条保密事项(一)甲方不得泄露、散布乙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二)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培训合同,或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剩余费用。(三)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工作日内退还应退费用,应退金额参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职〔2003〕100号)执行。(四)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共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监护人签字):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乙方(学习者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