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主体第三章商事登记第四章商号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学习重点: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一、“商”的含义1.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流通领域2.法律意义上的“商”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二、商法的含义——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广义商法国际商法国内商法商事公法商事私法(狭义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立民法典商事单行法商法典形式意义的商法民法典中的商事规则商事单行法实质意义的商法★商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主体基于营业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包装商加工商运输商保管商登记机关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2、技术性3、创新与路径依赖4、进步与变动性5、国际性一、维护企业自由1、创业自由2、企业自治3、行业自律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3、时效短期化三、维护交易安全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2、诚实信用3、情事变更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一、商法渊源二、西方商事立法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三、中国商事立法1、1949年前2、中国现行商事立法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的概述第二节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学习要点:商主体的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第一节商主体的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二、商主体的特征1、商法规定的人(拟制性)2、从事商行为的人(资格;营利;职业)3、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商主体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司第二节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法律形态独立名义独立责任独立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自己控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一)类型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特点: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不具有法人资格3、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对有限合伙人的限制:1、不得以劳务、信用出资2、不执行合伙事务3、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适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两个以上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出资(劳务)4、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其他法定条件(三)合伙企业财产1、组成:出资+收益+其他2、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3、财产转让的情形:(1)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外转让: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四)合伙人的权利1、执行合伙事务2、表决合伙协议法定全体一致同意(第31条)其他: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3、利润分配合伙协议→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分配(五)合伙人的义务1、竞业禁止2、禁止自我交易3、禁止不利益行为4、禁止擅自行为5、损失分担:合伙协议→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六)入伙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需得到全体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要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退伙1、当然退伙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3、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情况下的退伙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